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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6656号

裁判日期:2016-08-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宏达创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802、803、804房,法定代表人:张力云,股东:张力云、陈建江,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场调研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乳制品零售;冷热饮品制售;甜品制售;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乳制品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

原告姚孝兵,户籍地址湖北省。

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802、803、804。
  法定代表人张力云。

原告姚孝兵诉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孝兵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姚孝兵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孝兵撤回对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姚孝兵承担。

审 判 长    杨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兼书记员    郭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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