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6656号
裁判日期:2016-08-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孝兵,户籍地址湖北省。
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802、803、804。
法定代表人张力云。
原告姚孝兵诉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孝兵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姚孝兵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孝兵撤回对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姚孝兵承担。
审 判 长 杨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兼书记员 郭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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