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2015-07-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瑞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少辉,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兴诉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瑞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袁瑞兴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审 判 员 宋薇薇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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