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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2015-07-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宏达创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802、803、804房,法定代表人:张力云,股东:张力云、陈建江,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场调研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乳制品零售;冷热饮品制售;甜品制售;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乳制品制造;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

原告:袁瑞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少辉,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兴诉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瑞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袁瑞兴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审 判 员 宋薇薇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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