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2015-03-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肖碧艳,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蕊霞,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建诉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熊建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人民陪审员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何梅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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