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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19899号

裁判日期:2019-08-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4,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佳味佳”第352143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7月31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佳味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凯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文(李凯雄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凯雄与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嘉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凯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马桂吉,领先嘉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凯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凯雄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2.领先嘉业公司返还李凯雄合同费77800元;3.领先嘉业公司赔偿李凯雄租金损失40000元、装修费损失46800元;4.诉讼费用由领先嘉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李凯雄在电视上看到领先嘉业公司“浪漫雪”冰淇淋项目招商加盟广告。2018年5月24日,李凯雄向领先嘉业公司申请“浪漫雪”形象样板店经营资格,签订了《餐饮业服务合同》,并支付14000元定金。2018年5月31日,李凯雄向领先嘉业公司支付了剩余合同款项63800元。李凯雄付清款项后,领先嘉业公司授权李凯雄为“浪漫雪”项目代理商,准许在山西省长治市运营并使用“浪漫雪”的品牌标识。但上述合同签订后,领先嘉业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对李凯雄等加盟商的经营状况不管不问,承诺的提供运营指导等服务扶持变为空话,总部专属运营团队,保姆式帮扶管理更无从谈起,导致李凯雄与领先嘉业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领先嘉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给李凯雄造成李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12月28日,李凯雄到领先嘉业公司反映问题,向领先嘉业公司负责人当面告知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李凯雄多次要求领先嘉业公司退还相关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领先嘉业公司置之不理。2019年4月16日,李凯雄委托律师向领先嘉业公司邮寄《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通知函》,再次通知领先嘉业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领先嘉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凯雄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1.我公司已履行了涉案合同关于配套设备交付、技术指导、培训教学、运营管理指导义务。涉案合同未约定以盈利为合作目的,李凯雄应当自担商业风险,其以生意不好、原材料快过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法律依据,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2.涉案合同约定,签订后合同自动生效,李凯雄可参加技术培训和教学,此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不予退还。且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现已自然终止。3.李凯雄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房屋租金、装修属于李凯雄的经营成本,应当自担商业风险。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当赔偿李凯雄的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4日,李凯雄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浪漫雪【形象样板店】经营资格申请表》约定,申请人:李凯雄;投资级别:创意B店、7.78万;定金:14000元;合作区域:山西省长治市,投资方式:个人;区域示范经营资格优势:【区域形象样板店】的限量设立,所代表的是浪漫雪品牌文化形象,由总部专属运营团队,保姆式帮扶管理,合作前期总部会给予全方位优惠服务待遇。A享受所在区域优先代理权,B享受总部技术全方位支持;备注:申请形象样板店,品牌使用费终身免收,管理费只收取第一年,从第二年开始终身免收,赠微营销一套,开业购物券2万,后期新品更新免费。如申请未通过,退还所交投资款项,如申请通过,抵投资款项。同日,李凯雄向领先嘉业公司支付定金14000元。同日,李凯雄(甲方)与领先嘉业公司(乙方)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浪漫雪冰淇淋”是乙方开发并管理的餐饮配套产品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第二条服务地域范围:2.1甲方的经营地址在山西省长治市。第三条服务费用:3.1服务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等。3.2服务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甲方签约时按创意B型店级别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仅限于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用)73800元。签约后合同自动生效,甲方可参加乙方的技术培训和教学,此服务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不予退还。3.3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指导费4000元/年,未按期交纳视为甲方自动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5甲方在经营中,因自己管理不善引起的经营亏损、安全事故,则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4.乙方的义务:4.1提供合同指定的相关产品及技术,经营管理规范给甲方使用。4.2为甲方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技术培训和配送相应的设备。4.3为甲方免费培训2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的结业证书。4.4为甲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产品,并及时、迅速地为甲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4.5为甲方提供长期的运营指导、咨询及技术服务支持。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及续约: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6.2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6.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免费延长本合同有效期。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7.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先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且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费用的30%赔偿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第十条补充条款:1.合同期内品牌使用费免收,管理费只收取第一年,从第二年开始终身免收。2.续签免费。3.后期新品更新免费学习。2018年5月31日,李凯雄向领先嘉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63800元。同日,领先嘉业公司向李凯雄出具收据,金额77800元。2019年6月1日,李凯雄之女李媛到领先嘉业公司参加培训,学习科目设备使用、软冰系列等8项。领先嘉业公司向李凯雄出具《授权证书》,准予其在山西省长治市运营并使用“浪漫雪”的品牌及标识,有效时间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领先嘉业公司向李凯雄配置了冰淇淋机等设备及相关原材料。2018年8月15日-17日,领先嘉业公司委派老师到李凯雄经营的店面进行带店指导。2018年12月28日,李凯雄之妻李立文以经营亏损、原材料临期为由到领先嘉业公司要求退款。2019年4月16日,李凯雄通过委托律师向领先嘉业公司邮寄《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通知函》,要求领先嘉业公司退还全部合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李凯雄另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合同、收据等证明其经济损失,万客创业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李凯雄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领先嘉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李凯雄提供了《授权证书》、培训、技术指导、配套设备原材料等,李凯雄亦进行了实际经营,现李凯雄以经营亏损、原材料临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对李凯雄要求确认李凯雄与领先嘉业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及退还投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租赁房屋及装修店面系李凯雄经营所需,现李凯雄要求领先嘉业公司赔偿租金及装修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凯雄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李凯雄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綦宗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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