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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2833号

裁判日期:2019-12-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4,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佳味佳”第352143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7月31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佳味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吉,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席跃强因与被上诉人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创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席跃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席跃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首先,席跃强因为没有相关经营经验,基于万客创业公司承诺提供总部专属运营团队、保姆式帮扶管理、享受总部技术全方位支持,才选择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上述承诺在双方签订的申请表中有明确约定,在《代理协议》中也约定了万客创业公司要为席跃强提供相关经营技术指导,对席跃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指导等义务。万客创业公司的宣传册中载明:“没有资金、没有经营、没有店面一切都不是问题!”“8大合作支持,强势扶持全面助力确保成功。”上述说明内容是席跃强选择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关键基础事实,对合同订立产生了重大影响,该宣传册的说明内容应当视为要约,即视为《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但是,《代理协议》签订后,万客创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运营指导,无论是选址还是带店经营都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其承诺的运营团队保姆式服务根本没有兑现,甚至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另外,万客创业公司提供的食品原料比市场价格高出很多,且很多原料都快过期,万客创业公司根本不考虑席跃强的实际需要,纯属为了高价销售其食品原料。席跃强多次催促万客创业公司派运营团队到店进行运营指导,解决店面运营问题,但万客创业公司一直在推诿,导致席跃强无法享受万客创业公司承诺的保姆式帮扶管理服务及相关运营指导服务,致使席跃强签订涉案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席跃强向万客创业公司支付区域代理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区域垄断经营权。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及代理政策,席跃强作为代理商可以享受代理区域内物料独家经营权,并获得长期供货的返利。但是,万客创业公司背着席跃强在代理区域内发展其他代理商,未按《代理协议》约定转交席跃强直接管辖和管理,其原料和设备购进均未通过席跃强订购,导致席跃强享有的代理区域内物料独家经营权并获得长期供货返利的权利无法实现,使得席跃强支付代理费取得区域代理权的合同目的落空。

最后,因万客创业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席跃强无法经营,于2019年1月被迫关店。席跃强曾到万客创业公司办公地反映问题,但万客创业公司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万客创业公司的行为也表明了其不再履行《代理协议》,席跃强亦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规定,席跃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返还代理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万客创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席跃强的上诉请求。

席跃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席跃强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2.万客创业公司返还席跃强区域代理费10万元;3.万客创业公司赔偿席跃强租金损失4万元、装修损失5.2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席跃强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浪漫雪【形象样板店】经营资格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席跃强,投资级别代理商10万元,定金3万元,合作区域河南省登封市;申请人在交纳定金后,公司将为申请人预留名额至2018年5月31日。

2018年5月31日,万客创业公司(甲方)与席跃强(乙方)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甲方自行开发了“浪漫雪”经营项目,乙方经过对该项目的营销理念、模式等考察后,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资源等多方面情况,提出项目区域代理合作邀约,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二条代理经营区域、代理经营期限、经营地址的确定:乙方代理经营地域范围是河南省登封市;乙方经营地址是河南省登封市;乙方代理经营期限: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为乙方免费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指导;负责制定新产品开发与原料供应;为乙方免费提供浪漫雪相关技术培训,以促进乙方的经营和销售工作的开展;甲方应对乙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指导等。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享有区域垄断经营权;自办专营分店权;商品配送权;在协议签署当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浪漫雪区域代理费10万元。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2018年5月16日,席跃强向万客创业公司支付3万元。2018年5月31日,席跃强向万客创业公司支付7万元。

后,万客创业公司向席跃强出具《授权证书》。席跃强于2018年6月1日参加万客创业公司产品制作培训。2018年7月20日至7月25日,万客创业公司派老师到席跃强经营的店面进行带店指导。万客创业公司向席跃强提供了冰淇淋机等设备和原料。

2018年12月28日,席跃强以万客创业公司带店敷衍了事、原材料价高、设备来了就坏等为由要求万客创业公司退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4月16日,席跃强委托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万客创业公司邮寄《律师函》,通知解除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等所有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合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席跃强提交刘炎涛的情况说明、《餐饮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万客创业公司在代理区域发展其他店,未按合同约定转交其直接管辖和管理,亦未通过其购进原料和设备。万客创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已依约给付席跃强返利1.3万元。席跃强主张其收到的1.3万元返利系自己的原料返利。席跃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收据等证据,证明其装修、房屋租金的经济损失。万客创业公司对席跃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席跃强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万客创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席跃强提供了《授权证书》、培训、技术指导、配套设备原材料等,席跃强亦进行了实际经营,现席跃强以万客创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无法享受区域垄断经营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对席跃强要求确认《代理协议》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及退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租金和装修费用系店面经营成本,故关于席跃强要求万客创业公司赔偿租金和装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席跃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

万客创业公司为注册号第4651289号“浪漫雪”商标注册人,专用权期限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其许可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嘉业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授权领先嘉业公司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

席跃强提交的其于2018年5月16日填写的《浪漫雪【形象样板店】经营资格申请表》为复印件,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席跃强,投资级别代理商10万元,定金3万元,合作区域河南省登封市;申请人在交纳定金后,公司将为申请人预留名额至2018年5月31日。该申请表上显示了领先嘉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万客创业公司对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8年5月31日,万客创业公司(甲方)与席跃强(乙方)签订《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协议总则1.2条:乙方向甲方交纳“浪漫雪”项目区域代理费后,即取得本协议约定区域范围内的区域代理权资格,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交纳的代理费不予退返。1.4条:甲乙双方均认可,签署本代理协议前已就相关“浪漫雪”项目相关配套产品及技术和代理协议书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白本代理协议书所列条款的涵义,并同意接受其约束。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其他资料(含双方的宣传册)等说明性文件,都不是本协议的条款,如有和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以此合同文本为准。2.3条:乙方代理经营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享有区域垄断经营权A乙方须签约并交纳相应的代理费用即具备“浪漫雪”代理资格,享有区域总代理的权利。B代理商正式确定后,乙方根据总部招商计划在其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和“浪漫雪”终端店,甲方也可协助乙方在该代理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和终端“浪漫雪”店,并转交乙方直接管辖和管理,其原料配送和设备购进均由乙方直接从甲方订购。C代理商签约前甲方在其区域先期已发展的合作商,甲方将其业务转交乙方直接管辖和管理。代理商签约后甲方在其区域内发展的二级代理商或终端“浪漫雪”店,按代理商返利标准给代理商返利(见附件代理合作返利政策)。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免费使用甲方的商标形象标识等。第五条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先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且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费用的30%赔偿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合同落款签订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万客国际大厦。

万客创业公司认可收到席跃强交纳的代理费10万元。其中3万元,席跃强于2018年5月16日支付,由领先嘉业公司开具了收据;剩余7万元,席跃强于2018年5月31日支付,由万客创业公司开具了收据。

万客创业公司按照“浪漫雪创意A型店”的设备配置向席跃强发货。席跃强向万客创业公司购买了原材料共计38837元和辅助包装8050元。万客创业公司向席跃强支付了进料返利1942元(38837元*5%)

2018年6月1日,席跃强参加万客创业公司组织的培训。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万客创业公司委派带店老师在席跃强经营的店铺进行指导。

万客创业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席跃强之母在河南省登封市运营并准予使用“浪漫雪”品牌及标识,授权时间自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3日(注:原文为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万客创业公司认可为笔误)。

2018年7月10日,席跃强以其母亲为经营者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名称为登封市市区浪漫雪冷饮店、经营场所为登封市市区西商埠街。席跃强称其经营至2019年1月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浪漫雪”注册商标标识。

案外人刘炎涛(甲方)与领先嘉业公司(乙方)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载明:“浪漫雪冰淇淋”是乙方开发并管理的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餐饮业服务订立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总则与定义1.4条:甲、乙双方均认可,签署本合作合同前已就相关“浪漫雪冰淇淋”相关配套产品及技术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涵义,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第二条服务地域范围:甲方的经营地址在河南省登封市。第三条服务费用3.2条:甲方签约时按创业店级别一次性支付56800元。第3.3条: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指导费3000元/年。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3条:甲方可以使用“浪漫雪”商业标识,也可以使用自有的商业标识;如甲方使用“浪漫雪”商业标识,可以获得乙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及续约6.2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第七条违约责任7.2条: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先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且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费用的30%赔偿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合同落款签订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万客国际大厦。席跃强提供的刘炎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名称为登封市市区浪漫雪餐饮店、经营场所为登封市市区洧河路900号。

万客创业公司认可上述合同真实性,并称其许可领先嘉业公司使用“浪漫雪”商标,并向领先嘉业公司提供设备、原材料等。

席跃强与万客创业公司均认可:代理政策包括代理商享受代理区域内物料独家经营权,并获得长期供货的返利;代理商全额收取代理区内合作店的品牌使用费和年度管理费;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每发展一家合作店,公司返利1万元。

2018年8月9日,席跃强自万客创业公司处收到刘炎涛开店返利1.3万元。万客创业公司称:1.3万元包括代理政策中约定的开店返利1万元以及刘炎涛支付的运营管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万客创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万客创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席跃强享有区域垄断经营权,同时约定该权利具体包括:席跃强根据总部招商计划在其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和“浪漫雪”终端店,万客创业公司也可协助席跃强在该代理区域内发展二级代理商和终端“浪漫雪”店,并转交席跃强直接管辖和管理,其原料配送和设备购进均由席跃强直接从甲方订购;代理商签约后万客创业公司在其区域内发展的二级代理商或终端“浪漫雪”店,按代理商返利标准给代理商返利(见代理合作返利政策)。双方认可代理政策包括代理商享受代理区域内物料独家经营权并获得长期供货的返利。

在席跃强与万客创业公司签订本案《代理协议》后,领先嘉业公司与案外人刘炎涛签订了《餐饮业服务合同》。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看,在本案《代理协议》签订后不足一个月;从地域范围来看,刘炎涛的经营地址在席跃强享有垄断经营权的同一区域河南省登封市;从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内容来看,席跃强和刘炎涛均可以使用“浪漫雪”商标。万客创业公司依据其与席跃强之间约定的代理政策之一,向席跃强支付了刘炎涛开店返利1万元和管理费3000元。但是依据《代理协议》以及代理政策约定,席跃强享有的权利还包括直接管理在其代理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以及代理区域内物料独家经营权,万客创业公司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依约履行了上述义务。据此,万客创业公司应向席跃强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席跃强的诉讼请求

首先,席跃强要求确认《代理协议》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的诉讼请求。席跃强主张,其于2019年4月向万客创业公司发出了通知解除《代理协议》的律师函,以万客创业公司未履行运营指导等义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在该律师函中席跃强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包括前述本院认定的万客创业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因此,席跃强以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万客创业公司的时间,要求确认《代理协议》于2019年4月17日解除,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经营期限已届满,故双方的权利义务于2019年5月30日终止。

其次,关于席跃强要求返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万客创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席跃强的经营时间、万客创业公司已向席跃强支付的返利及席跃强作为投资人应具备的风险承受能力,酌定万客创业公司向席跃强赔偿损失3万元。席跃强要求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席跃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9099号民事判决;
  二、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席跃强赔偿损失3万元;
  三、驳回席跃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席跃强负担1724元(已交纳),由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席跃强负担3505元(席跃强已交纳2042元,剩余1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由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菁
审 判 员    孙兆晖
审 判 员    赵婧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穆小丽
书 记 员    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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