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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905号

裁判日期:2020-07-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4,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佳味佳”第352143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汪长松,股东汪长松、陈彩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21年7月31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佳味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甜,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法官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杨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杨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杨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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