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5180号
裁判日期:2021-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媛,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总经理。
被告: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松,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飞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领先嘉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飞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杨飞负担450元(已交纳),由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闫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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