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2015-05-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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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何燕,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彭胜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威丝曼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鹏。
委托代理人:黄略,该公司法务部
委托代理人:谢敬文,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王何燕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威丝曼服饰销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何燕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何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何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上诉人王何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郑志柱
审 判 员 陈东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亚圻
书 记 员 伦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