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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19-1号

裁判日期:2014-04-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振威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谢秋河,股东:非发起人股东、振威服装(澳门)发展公司、珠海市慧信布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威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思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惠刁、谢秋河,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毛衫、针织衫、梭织衫、超薄牛仔衫、皮革手袋、皮带、袜子、鞋子等服饰系列产品(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管理的产品除外),箱包、首饰(非金、银首饰)钟表、工艺美术(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产品除外)产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凯荣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吴培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军,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秋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敬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家港市凯荣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永国
代理审判员   林 雯
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 帆

  • 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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