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珠香法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2015-04-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振威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谢秋河,股东:非发起人股东、振威服装(澳门)发展公司、珠海市慧信布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威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思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惠刁、谢秋河,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毛衫、针织衫、梭织衫、超薄牛仔衫、皮革手袋、皮带、袜子、鞋子等服饰系列产品(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管理的产品除外),箱包、首饰(非金、银首饰)钟表、工艺美术(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产品除外)产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申请执行人:超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授权代表:梁炳权。
被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谢秋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四初第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七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