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2019-09-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29号有志大厦19楼、20楼(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
原告李玉诉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万凤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8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6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9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71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34392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27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16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720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29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43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74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5162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362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终76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1845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401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1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