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6941号
裁判日期:2016-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伟,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峰,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肖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上诉人肖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曹 薇
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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