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86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2016-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吴智龙,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泉、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智龙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吴智龙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智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智龙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万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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