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2018-05-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华玉,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41813K,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原告成华玉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华玉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俊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恩华
书 记 员 陈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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