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7032号

裁判日期:2017-11-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05室,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股东:尹士梅、凌晓冬、尹士梅 6Ieq54S25Lq66IKh5Lic,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策划,销售机械设备、厨房用品;机械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湖传奇”第407797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梵想豪睿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股东尹士梅、凌晓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10月20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江湖传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玲与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处经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另,本院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证券、银行等信息,查得并轮候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开户帐户及社保专用账户。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德

  • 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05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