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7032号
裁判日期:2017-11-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玲与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处经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另,本院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证券、银行等信息,查得并轮候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开户帐户及社保专用账户。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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