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21832号
裁判日期:2016-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职务不详。
原告章锋诉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锋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谢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5执298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800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7032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5民初14896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21832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3822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40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9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