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21832号
裁判日期:2016-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05室,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股东:尹士梅、凌晓冬、尹士梅 6Ieq54S25Lq66IKh5Lic,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策划,销售机械设备、厨房用品;机械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湖传奇”第407797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梵想豪睿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股东尹士梅、凌晓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10月20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江湖传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章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职务不详。
原告章锋诉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锋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谢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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