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2014-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张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波与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杨东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秋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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