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2014-08-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蒋键(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迪佳饭店业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蒋键与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蒋键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贞
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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