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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8405号

裁判日期:2018-07-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晶锅英雄”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晶锅英雄”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关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
  法定代表人:石富宁。

上诉人张关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向上诉人张关元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关元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关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艳华
书记员   黄 慧

  • 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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