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7108号
裁判日期:2017-1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来旺,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慧,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波,总经理。
原告王来旺与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来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来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兆英
代理审判员 张刚燕
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840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7108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4967号
- 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24执33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9955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148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成民初字第544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20718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终字第5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鼓商字第1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