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2014-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
负责人孙江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栾波,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次平,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知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梅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梁永宏
审判员 谢慧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邢 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840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7108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4967号
- 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24执33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9955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148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成民初字第544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20718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终字第5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鼓商字第1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