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2017-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东刚,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6-88号建伟大厦20层。
负责人:孙江楠。
原告周东刚与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周东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东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东刚负担。
审判员 毛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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