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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执60-1号

裁判日期:2016-05-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蓝色视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一楼102室,而非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眼视光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孟宪东,股东:杨晓、孟宪东,经营范围为:视力保健技术、保健品技术、医药技术的开发、转让;I类医疗器械、眼镜、健身器材、日用品、个人卫生用品、日用消杀用品、渔具、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广告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新视明”第7523764号第44类眼镜行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邯郸市视明眼镜有限公司,而非济南蓝色视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宪东,股东杨晓、孟宪东,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蓝色视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和“新视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杨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光辉视野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逯凤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利军与被执行人济南光辉视野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隋登科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冬艳

  • 新视明视力健康服务中心全国连锁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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