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济中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2015-1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蓝色视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一楼102室,而非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产学研基地8号楼眼视光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孟宪东,股东:杨晓、孟宪东,经营范围为:视力保健技术、保健品技术、医药技术的开发、转让;I类医疗器械、眼镜、健身器材、日用品、个人卫生用品、日用消杀用品、渔具、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广告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新视明”第7523764号第44类眼镜行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邯郸市视明眼镜有限公司,而非济南蓝色视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宪东,股东杨晓、孟宪东,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蓝色视野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和“新视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桂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XX勤,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济南光辉视野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逯凤利,总经理。
张桂江与济南光辉视野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济民三初字第3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357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辛丕华
执行员 顾 泉
执行员 陈金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