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6)第0102号
处罚日期:2016-01-02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8.195178元;罚款15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当事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2015年11月1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2个直营店、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2个直营店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捌万壹仟玖佰伍拾壹元柒角捌分,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你单位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并罚,本委决定没收你单位的违法所得捌万壹仟玖佰伍拾壹元柒角捌分,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罚款,并对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2个直营店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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