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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特80号

裁判日期:2018-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熊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马营村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飞,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熊丽娜与被申请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丽娜申请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771号裁决有以下可撤销情形。一、凯瑞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的关键证据是美国芝麻街工作室对日本株式会社永濑的《许可合同》和日本株式会社永濑对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再许可合同》。然而凯瑞公司对提交的《许可合同》进行了大面积的黑色遮挡,且并未提交《再许可合同》。结合熊丽娜在另案中获取的《再许可合同》第一条的定义之“芝麻街构成要素”,结合第七条“限制级例外”的约定,熊丽娜有理由怀疑凯瑞公司遮挡的《许可合同》中涉及以下内容:第一,明确约定除第8086058号、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之外的“芝麻街”卡通形象和角色、中文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在授权之列;第二,凯瑞公司明显在以“定义”条款,障眼“授权范围与内容”,涉嫌误导熊丽娜相信其享有芝麻街工作室所有知识产权的授权;第三,凯瑞公司获得是授权仅限于“学校或课外辅导班为3到15虽儿童教授EFL”,根本不包括服务包范围内的线上产品。以上证据直接证明,凯瑞公司将未获得授权的“芝麻街”卡通形象和角色、中文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其经营资源误导熊丽娜等广大加盟商,混淆“芝麻街英语”与“芝麻街”的不同权利属性和权利范围,已构成欺诈。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一)仲裁员对熊丽娜的主张刻意回避裁决书除了认定凯瑞公司部分相关资质存在瑕疵外,未对熊丽娜提出的凯瑞公司是否享有大鸟、艾摩授权,凯瑞公司是否将大鸟、艾摩作为主要特许经营资源作出任何的判断和认定,对熊丽娜的主张作出相关陈述时,对该部分内容只字不提。(二)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仲裁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凯瑞公司以“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商业诱惑、欺骗,已然构成撤销权、解除权的欺诈事实却视若罔闻,王法进行裁判。综上,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71号裁决。

凯瑞公司辩称,不同意熊丽娜的请求事项和理由。凯瑞公司已经向仲裁庭提供了足以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已经提供过此申请书中涉及的合同,该合同也已经作为仲裁庭认定案件的证据,凯瑞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77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熊丽娜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二、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熊丽娜基本许可使用费400000元;三、熊丽娜向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熊丽娜向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71360元;五、驳回熊丽娜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熊丽娜主张凯瑞公司对其在仲裁中提交的《许可合同》进行了大面积的黑色遮挡,构成隐瞒证据。对此,本院认为,《许可合同》由凯瑞公司提交,该证据已经熊丽娜质证,其中的遮挡部分是否构成仲裁案件的重要事实,仲裁庭对此有判断权,现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未就此要求凯瑞公司补充提交,故此不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之情形。对于熊丽娜的此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熊丽娜另主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行为已经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故本院对其此项撤裁理由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熊丽娜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7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熊丽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
代理审判员 付 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高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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