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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辖终240号

裁判日期:2016-05-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4层2单元住宅5(1)04。
  法定代表人王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璐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婷,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宏伟,女,××××年××月××日出生,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区域运营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新知堂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911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新知堂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瑞联盟公司)与涉案买卖合同无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凯瑞联盟公司虽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但其与本案无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张璐璐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凯瑞联盟公司与新知堂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凯瑞联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被上诉人张璐璐选择向该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本案无关的主张,系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故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逯 遥
书 记 员   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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