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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2018-08-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霞滨(李林华之夫),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虎,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知堂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院1号楼8层814。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林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联盟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新知堂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知堂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林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霞滨、唐小虎,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及新知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林华上诉请求:一、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以下简称《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解除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上诉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二、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约定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包括品牌、商号、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指定李林华使用,李林华对上述知识产权在广州市内拥有非排他性的使用权;李林华按协议约定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入门费和履行协议保证金;李林华向凯瑞联盟公司许可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凯瑞联盟公司对李林华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提供相应的指导、支持和培训咨询服务。李林华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于2014年9月25日支付了8万元,于2014年10月11日支付了保证金47.2万元、入门费32.8万元、设计费3.5万元,共计91.5万元。但在签订合作协议前,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未向上诉人披露法定信息。在运行“芝麻街英语”项目过程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管理费185640元,根据凯瑞联盟公司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新知堂公司支付了455139元(包括教材辅导全能服务包156套,449280元、K1和K3课件安装盘3180元)、教案及卡片全套2679元。李林华为运行该项目还成立了广州得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支付了代办费13800元;李林华还租赁了场地进行装修以及支付了租金、水电费、宣传等费用。

运行项目过程中,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宣传存在大量的虚假情况。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关于芝麻街英语的授权有严重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资格。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在其各个渠道中承诺共有一至九个不同阶段的课程,事实上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仅有K1和K3两个课程。上诉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委托律师向被上诉人发送律师函提出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2016年1月11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认定被上诉人新知堂公司提供的《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服务包》K1、K3两个系列光盘为其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无合法手续,已对其进行了处罚。由于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上诉人不得不停止“芝麻街英语”项目,由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凯瑞联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凯瑞联盟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交的授权书中显示其拥有特许经营资源;二、凯瑞联盟公司虽因教材问题被处罚过,但凯瑞联盟公司向上诉人提供的教材是正版教材;三、凯瑞联盟公司经授权的K1-K3、P1-P6分级别整套教材非常齐备,各阶段教材按需发货,上诉人需要其他教材需要先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

李林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李林华与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于2015年10月10日凯瑞联盟公司收到解除函之日解除;如果法院不能确认《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于通知到达之日解除,请求法院认定李林华享有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如果法院不能认定李林华享有单方解除权解除《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二、凯瑞联盟公司返还保证金552000元、入门费328000元、设计费35000元,共计915000元;三、凯瑞联盟公司返还李林华管理费185640元;四、凯瑞联盟公司和新知堂公司连带返还李林华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费用455139元;五、凯瑞联盟公司赔偿李林华《民办教育办学中心》款项

13800元;六、凯瑞联盟公司向李林华赔偿房租水电费469598.7元;七、凯瑞联盟公司赔偿李林华场地装修费944076.5元;八、凯瑞联盟公司赔偿李林华电教设备费用138706.4元;九、凯瑞联盟公司赔偿李林华雇佣人员费278519.26元;十、凯瑞联盟公司赔偿李林华差旅费43261元;十一、凯瑞联盟公司赔偿李林华营销费87718元、服装加工费7110元、无纺布袋产品费13100元、笔记本印刷费7000元、优宝玩具商行芝麻街玩具购置费

20175元、芝麻街填色本订购费10697元、广告太阳伞及帐篷购置费23200元、塑料定制实物购置费4515元、广告宣传物料购置费2793元;十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李林华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

2014年10月11日,李林华(乙方)与凯瑞联盟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编号VSSEGDGZ20141011)及《协议之补充条款》。《协议》包括“鉴于与定义”、总则、培训中心合作相关权利和责任、信息披露、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支持服务、费用与支付、续签、保密与不竞争、其他。本协议的附件包括:A《对象商标一览》、B《选址确认书》、C《确认书》、D《芝麻街英语中国VI守则》、E《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

《协议》中的“鉴于与定义”载明:鉴于1.甲方已拥有“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区(福建省和台湾地区除外)的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在幼少儿英语培训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与丰富的资源。定义1.“EFL”是指作为外语的英语;3.“芝麻街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书籍、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名为“芝麻街工作室”,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对象商标”是指,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6.“知识产权”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构成要素及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本协议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与教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工具、管理体系(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作模式:(一)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的模式包括两个部分:1、甲方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甲方自主品牌、商号、商标等,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许可乙方在指定范围内以指定的方式使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上述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城市市区内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入门费和履行协议保证金。2、乙方和培训中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按照甲方的指导和要求,运营并使用“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甲方对乙方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提供相应的指导、支持和培训咨询服务。双方确认,甲方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包括:与“芝麻街英语”课程相关的品牌、商号、商标、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和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终止。第四条培训中心选址:乙方所选择的培训中心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该城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类城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该类城市中合作的所有规则和要求,并在签署本协议一个月内完成预选商圈的确认,该确认应以书面形式于当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生效。第二部分培训中心合作相关权利和责任。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确认,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拥有“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及其衍生产品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品牌、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及其他知识产权。2、乙方确认,甲方对“芝麻街英语”的课程体系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3、乙方确认,严格遵守甲方、甲方的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制定的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相关的规范、规章制度。4、乙方确认,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乙方违规违约时,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均可对乙方进行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和索赔。5、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可以不时修改或制定新的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及相关的规范、规章制度,新制定或修订后的课程体系及规范、规章制度自生效并送达乙方之日起对乙方有约束力。6、在乙方正当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过程中,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操作手册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资料,同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和支持。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1、本协议签署之前以及合作期限内,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在本协议中构成的义务和责任均由本协议的书面文字或其他甲方出具的书面声明构成。任何非甲方以甲方名义(若以企业法人名义,则至少满足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的任何关于甲方的义务、承诺、声明或构成甲方可能承担或加重甲方义务的口头、邮件、在线聊天工具等表现出的文件、资料等均不构成甲方的实际义务。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或书面认定的甲方人员给予乙方的声明、承诺、说明、陈述等均不构成甲方的实际义务。第三部分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信息及时真实披露: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了本协议文本。乙方已就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和了解,如在甲方披露的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陈述,乙方在甲方做出进一步解释后,已经完全理解,对甲方披露的信息未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第四部分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第十二条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1、乙方必须遵照甲方课程体系要求,进行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工作。5、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完成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培训中心名义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地址应与甲乙双方签署的《选址确认书》中地址相同);乙方应在培训中心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尽快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其他批准和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手续、收费许可手续等);在政府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对外招生。乙方应在开业之前按照甲方对校区建设要求的标准配置全部到位。7、乙方应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书面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按照验收规范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未经验收合格乙方不得对外招生。第五部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第十五条独立运作:1、乙方必须确保在《选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场所独立运作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甲方提供的指导、支持、培训或咨询所对应的业务,并在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保持独立性。第十六条招生:1、乙方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过甲方的书面验收同意后,正式面向市场招生;首次招生时间不能晚于验收完成起的30天内。若首次招生未在验收完成后30天内或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时间内进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予退还乙方前期所支付给甲方的任何费用。2、乙方和培训中心所属的城市类别为一类城市,乙方承诺执行在每一个合同年度缴费人次均符合甲方制定的不同城市类别缴费人次的标准,并支付相关费用。如达不到规定缴费人次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不予退还已收任何费用。缴费标准如下表:一类城市第1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300,第2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330,第3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363……。第十八条课程培训:3、乙方应保证培训中心所有授课教师均接受过甲方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甲方颁发的相关阶段授课资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培训中心暂时停止授课并停止对培训中心的一切支持服务直至所有培训中心教师都经过甲方的师资培训并取得相应阶段的授课资格。经甲方正式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在要求时间内仍未改正或后续又有发生时,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违约金,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之前支付任何费用。第六部分支持服务。第二十三条支持服务开始的时间:乙方依据本协议及相关补充条款约定,足额缴纳入门费及履行协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开始向乙方提供支持服务。第七部分费用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入门费:1、“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涉及到的所有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入门费标准为人民币80万元整(见补充条款规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入门费一次性支付。2、在任何情况下,入门费一旦交纳,概不退还。第三十二条管理费:乙方依据下述收费标准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年收费(元)小于等于15000、管理费占学费比1%,年收费(元)在15001-16000、管理费占学费比3%……;针对上述第六部分提到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为保证顺利开业,乙方应在《选址确认书》签订后30天内将第一个合同年度预计招收的首批名学生的管理费提前支付给甲方。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1、为使本协议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随同入门费一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人民币8万元。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其交纳的履行协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3、双方约定,履行协议保证金可延续使用。如乙方有违约行为而被扣除了一定数额的履行协议保证金,乙方应在履行协议保证金被扣除后10日内将被扣除的金额补齐。如乙方未按要求补齐此缺额,甲方将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从履行协议保证金的余额中扣除,如履行协议保证金扣完或履行协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时补足履行协议保证金或及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之前支付任何费用。4、本协议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办理一切事务后,书面报告甲方并请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地进行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后的1个月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行协议保证金。5、本保证金不产生利息。第三十四条与教学相关资料与工具的购买或租赁:1、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乙方提供用于教学的资料或工具,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购买或租赁。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制作、采用或向他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除外)订购、采用本协议约定的教材教辅等教学资料或采用其他与“芝麻街英语”无关的教学资料。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芝麻街英语相关的教材、教学教辅资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定(价格、邮费及其他条件)按经甲方认可的学校预估学生人数购买,且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使学校的全体学生仅为教授EFL之目的使用,而不得将教材用于其他目的(包括向第三方销售)。第三十五条教学资料和其他相关培训资料、奖品礼品的购买:1、乙方只能按照实际招生人数直接从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教学资料或工具及其他相关培训资料和奖品礼品;乙方不得复制、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否则即构成侵犯著作权;乙方亦不得自他人处取得同样的印刷品(复印件)和复制品;乙方如果发现其他方有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2、甲方有权在合作期内修改或升级与教学相关的资料和工具以及相关规定。第十部分其他。第四十三条通知:1、任何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通知,必须采用电子邮件、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相互传递,电子邮件自发送当天起2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挂号或特快专递自邮寄当天(以邮戳为准)起10个工作日被视为已到达;甲方对乙方的约定由送达之日起有约束力。采用传真的形式,由双方确认人签字后均视为生效。3、如双方未对对方的通知格式提出其他要求,通知上的地址格式遵从以下格式:甲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1603、邮政编码:100738、电话:+861057011108、传真:+861085189858,乙方。第四十四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三)协议的单方解除:针对乙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和改正的情况采取停止发放教学相关资料、招生、考试和其他支持的措施,或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1)乙方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2)乙方违反保密与不竞争的义务……(8)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五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后果:以下所指的协议终止与解除,并不区分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产生的终止与解除合同的情形: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已履行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或其关联机构支付所有应付款项,有违约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第四十八条协议的生效: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本协议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其他任何条款或条件的限制:1、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2、甲方在本协议齐缝处并盖章及签字仅代表本协议出自甲方处,本协议的生效要件以落款处甲方及乙方盖章或签字为准。第四十九条其他:1、协议中提到的有关各类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根据区域市场情况确定,乙方必须遵守。3、本协议书及补充条款(如果有)是各方就本协议所涉内容的完整文件,本协议、连同本协议的全部附件、补充条款(如果有)构成本协议各方的全部协议。本协议取代了各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任何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所做的意图、表示及理解等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包括:A《对象商标一览表》、B《选址确认书》、C《确认书》、D《芝麻街英语中国VI守则》、E《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协议》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载明:在第41类上注册的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均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B、C为空白《选址确认书》、《确认书》;附件D为《芝麻街英语中国VI守则》。附件E为《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及空白《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申请表》,审批流程包括:1、有关本协议下的需甲方批准的事项,乙方应根据需要将涉及审批的物品连同甲方规定格式的审批表(见本文附表)提交给甲方,如涉及审批物品的运输,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2、甲方在收到该审批申请表起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所提交内容是否获得审批。4、即使甲方不批准该提交审批物品,也不改变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协议之补充条款》系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VSSEGDGZ20141011的《协议》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补充条款,本补充协议与《协议》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一、根据甲方的深度合作伙伴计划的优惠政策,乙方按照约定交足全款时,入门费全额为32.8万元整,保证金全额为55.2万元整。该履行协议保证金的适用与《协议》一致。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为履行《协议》的“培训中心设计费”人民币3.5万元整,该笔款项为一次性支付;如《选址确认书》中确定的地址建筑面积超过800平米,则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设计费人民币5千元整。三、其他条款以《协议》为准,本补充条款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条款。四、本补充条款所依托的《协议》中关于落款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于2014年10月11日签署,及附件B《选址确认书》的乙方培训中心名称与地址之最终的确认,应按《协议》的约定内容,由甲乙双方交换《协议》后各自填充完整,并加盖各自公章。五、乙方承诺对本补充协议条款严格保密,若由乙方泄露本补充条款,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二、关于涉案合同履行的情况

(一)与涉案《协议》相关费用支付有关的情况

《协议》签订当后,李林华于2014年9月25日支付保证金8万元,于2014年10月11日支付入门费32.8万元、保证金47.2万元、设计费3.5万元。2015年3月12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李林华发送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配给需求表、芝麻街英语合作培训中心管理费确认表,显示教材费合计金额总计455139元,管理费K1、K3中心定价均为19880元、学费单价17000元、管理费比例均为7%、管理费单价金额均为1190元、订购数量均为78、总计185640元,教材教辅收款账户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费收款账户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26日,李林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管理费185640元转入凯瑞联盟公司账户。2015年5月13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李林华发送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费用明细:1.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共计156套449280元,2.课件安装盘3180元(K1&K3各一套),3.教案及卡片全套定价为2679元(8本教案,2套卡片,包含:K1—主课程教案2本、价值观课程教案2本、教学卡片520张,K3—主课程教案2本、价值观课程教案2本、教学卡片669张)。共计455139元。该邮件提示以上三项费用打进以下账号:公司名称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东×××、银行账户×××。2015年5月20日,李林华通过余霞滨将455139元汇入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内,凯瑞联盟公司认可收到该笔费用。

凯瑞联盟公司为证明向李林华提供了《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提交了其与李林华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2015年5月13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发送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配给需求表,包括费用明细、费用转入账号等。2015年5月28日、6月18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发送广州番禺锦秀香江中心市场部及职能部员工复试反馈,人员为邓光明、许晓曼,评估内容包括基本素质、专业素质等。2015年5月29日,李林华向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因天气连续下雨影响施工,广州番禺校区装修延迟,所以申请6月初验收开放。”邮件。2015年6月17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发送“芝麻街英语开放&试运营验收说明”,包括对中心开放阶段、中心试运营阶段的说明以及试运营验收内容的附件等。2015年6月30日,李林华向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广州番禺校区延迟开放申请:我中心因消防验收影响,需7月1日才能把校区视频发到总部,经总部同意后马上开放申请试运营,以便赶上暑假招生旺季,请三部门支持配合为谢!”2015年6月30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发送广州番禺锦绣香江中心视高视频会议系统已开通、视高视频会议系统客户端下载地址及单位账号、用户账号、密码的通知。2015年7月1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发送“芝麻街英语广州番禺锦绣香江中心开放验收材料审核反馈”;2015年7月2日,李林华向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答复:芝麻街英语广州番禺锦绣香江中心开放验收材料审核反馈”。2015年7月9日,李林华向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最新广州番禺中心年度市场预算”。2015年8月30日,李林华向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关于申请开放周末一周一次4.5课时班型的申请:由于我们中心地处在广州番禺区的住宅商圈,学员家长都在天河区工作,有很多职工家庭对于接送孩子来芝麻街英语上课确实存在客观不可抗拒的距离因素因此申请开放周末一周一次4.5课时的班型,请批复,谢谢!”。李林华认可上述邮件显示的邮箱是双方往来的邮箱地址,但对邮件内容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林华提交了(2015)粤广海珠第23060号公证书,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指示李林华通过360网盘http://yunpan.cn/cgG3VLNuVP2PL提取ppt等资料,公证书载明李林华使用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工作邮箱,点击该被告发送邮件中的地址进入云盘并下载相关文件。凯瑞联盟公司、新知堂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

2015年5月19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通过邮件发送“芝麻街英语合作中心开放验收各区域审核关键点”,并附有《中心开放验收Checklist》。2015年9月15日,凯瑞联盟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林华发送“芝麻街英语中国星级中心评选活动”邮件,参选中心为全国芝麻街英语通过试运营的中心,该邮件附件1的名单中包括“广州番禺锦绣香江中心”。

2015年6月18日、7月10日,凯瑞联盟公司通过邮件确认了李林华提交的员工信息的核实回复,其中注明“如有离职红色标注”。

(二)与李林华主张为履行涉案合同支付的其他费用有关的情况

2015年3月12日,广州得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李林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紫荆雅园3、5栋1号2F008。2015年4月8日,广州得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阳溢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广州市番禺区芝麻街锦绣香江培训中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与之签订《代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委托书》,向其支付费用13800元。2015年8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就申报人广州得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设立)”的申报事项出具行政审批事务受理回执。

2015年3月4日,李林华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广东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锦绣香江商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载明承租方租赁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锦绣香江花园新一佳商场二楼部分物业共计面积825平方米作为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物业每月租金495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月租金递增5%。李林华于2015年1月9日交纳履约保证金148500元、一次性综合管理费10000元;李林华还交纳了2015年4月至9月租金297000元、水电费14098.7元。2015年11月20日,李林华(乙方)与广东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番禺锦绣香江商场(甲方)签订《提前撤场协议》,协议载明乙方因自身经营问题,提前解除《经营合同》:一、双方解除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经营合同》;二、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一次性综合管理费共158500元,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不予退还乙方;三、乙方放弃租赁场所内所有资产,包括固定及移动设备设施,作为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放弃其它损失赔偿要求;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力义务就此终结,甲方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1月16日,余霞滨与广州世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芝麻街英语角室内设计合同》,载明设计取费总费用5000元,并在合同末尾手写标注对私账户开户名何其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农林下路支行、账号×××;余霞滨于当日向该账号以“还款”的用途支付2500元。2015年1月2日,甲方“芝麻街英语广州番禺中心”代表李林华与乙方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的施工地点为广州番禺区番禺大道北锦绣香江花园新一商场二楼,工期90天,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5万元工程款,甲方支付工程款账号:×××、户名:周耀武、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兴业大道支行;余霞滨于当日向该账号以“还款”的用途支付50000元。2015年1月3日,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芝麻街英语广州番禺中心金额伍万系付装修工程预付款”;2015年7月25日,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芝麻街英语广州番禺中心金额贰拾万系付装修工程余款”。2015年4月23日,甲方广州市得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乙方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芝麻街英语锦绣香江商铺,乙方承包范围包括室外走廊雨棚、铺路、包柱子、室内楼梯改造,工程总造价

147490元;2015年7月17日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得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修款147490元”。

李林华为证明其损失,还主张支付了PVC地板施工费44360元、消防工程费用86000元、防火门购置费用3252.5元、室内强弱电施工费用174449元、空调改造安装费用108000元、各种灯饰等材料费用21670元、家具费用29655元、玻璃木门费用8200元、广告制作费用66000元、向广州大恒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订购SMART电子白版等产品费用36000元、幼儿家具费用23000元、玻璃白板费用9000元、与电脑有关费用57475元、POS机设备及数据服务费用2800元、一体机及硒鼓费用2600元、格力空调费用2999元、小米电视费用及运费8098元、电脑配件费用1768元、美术用品费用333.5元、办公用品费用9445.09元、员工工资及雇请家政服务员费用278519.26元(其中包括余霞滨向KIMSUNSHIN转账支付的商泰利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师费用9818元)、到北京培训差旅费43261元(其中票据显示飞机费及保险费6670元、支付宝支付出差火车票费用16378元、住宿费14503元、餐费1583元)、服装加工费用7110元、无纺布袋产品加工费用13100元、笔记本印刷费用7000元、芝麻街玩具订购费用20675元、芝麻街填色本费用10697元、广告太阳伞费用23200元、碧桂园中秋晚会活动及广告宣传费用30000元、塑料定制实物费用4515元、广告宣传物料费用2793元。虽然李林华在陈述中表示退还学生的已收取的学生培训费用为其损失,但是李林华并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该金额。

(三)与李林华发送律师函要求终止涉案合同有关的情况

李林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凯瑞联盟公司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载明李林华发现凯瑞联盟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1、李林华女士不能核实贵司是否确实已经取得有关“芝麻街英语”的授权;2、即使贵司已经取得有关“芝麻街英语”的授权,但贵司与李林华女士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期限远超过了贵司实际获得的关“芝麻街英语”授权使用的期限;3、贵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中“特许人”资格;4、贵司能实际提供的包括课程在内的产品远少于贵司在各个渠道中承诺的数量和种类;5、贵司虚假宣传“芝麻街英语”等等问题……贵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林华女士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解除或者撤销与贵司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条款……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一切不利后果将由贵司承担,同时李林华女士也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凯瑞联盟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上述《律师函》。李林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凯瑞联盟公司当庭表示同意与李林华签订的《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当庭解除;李林华表示不同意当庭解除涉案合同,并表示不论合同解除的责任由谁承担,均坚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原、被告均认可如涉案《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解除,双方不存在需要返还的与经营资源相关的物品。

三、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主张其获得“芝麻街英语”授权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发的第8086058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均载明:注册人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州10023纽约市林肯广场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该事实有商标注册为证。

(二)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5号公证书,对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包括:1、2012年6月12日,纽约州教育部助理法律事务委员兼顾问理查德·J.特劳特韦恩签字的宣誓证词“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纽约市的SesameWorkshop公司经评议委员会采取的行动组建,并于1970年3月20日以“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的名称制定了临时性的公司章程。1973年3月23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上述临时性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用一份组建证明作为替换。1974年8月2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该组建证明进行了修订,并对该证明进行了完整陈述;2000年4月4日,前述组建证明再次进行修订,将公司名称改为“SesameWorkshop”。该公司创立时设定的期限为无限期;迄今为止未就该公司提交解散证明或解散命令,也未出具此等证明;该公司当前有权在纽约州进行经营活动。”2、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2年7月14日证明MyungKang-Huneke当日在其面前宣誓的证词内容:MyungKang-Huneke,SesameWorkshop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并兼任SesameWorkshop公司理事会秘书,证明所附文件是SesameWorkshop公司(原: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之《公司组建证明》的真实副本。3、2012年7月17日,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诺曼·古德曼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在录取上述文件之时是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合格的纽约州公证人,他的亲笔签名已经在我的办公室备案,确信签名真实无误。4、2012年7月17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诺曼·古德曼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

(三)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39号公证书,对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与凯瑞联盟公司代理人出示的英文文件原件相符进行证明,并证明所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内容包括:1、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5年3月2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宣誓证词内容:据其所知MyungKang-Huneke本人当日在其面前,就是以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的身份、代表SesameWorkshop公司签署该文件的人,并且他向其确认该公司签署了该文件。该文件为《分许可同意证明》:许可人SesameWorkshop(国籍美国)授予被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NagaseBrothersInc.)(国籍日本)独占使用附件所列各项商标的权利,并授权被许可人根据原许可中所授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商标的分许可;原许可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许可方式独占性商标许可;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原许可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对所述商标进行分许可或再分许可;原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31年9月1日;许可人SesameWorkshop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MyungKang-Huneke,签字日期2015年3月2日;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2、2015年3月3日,纽约县录事兼纽约县最高法院录事米尔顿·阿黛尔·亭凌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是经委任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公证人,其签字原件已经提交至我的办公室备案,在录取该等书面证词、认证书或鉴誓之时,系经纽约州法律正式授权,以证明:确认该等文书原件上的签字真实无误。3、2015年3月3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米尔顿·A﹒亭凌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4、国务卿约翰·福布斯·克里授权国务院助理认证官韦达·L.马修斯于2015年3月10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签署其姓名,以资证明在所附文件上加盖的是纽约州的印章,对该印章应给予充分信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2015)美领认字第0005325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VEDAL.MATTHEWS的签字均属实。

(四)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40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内容为:1、2015年7月10日,由东京法务局公证员松本光一郎签字的2015年登记簿第202号公证书载明:委托人永濑株式会社董事长永濑昭幸的代理人高松雅之向本公证员承诺,委托人在附件授权书上签字并盖章。同日,东京法务局局长加藤朋宽证明上述签名与东京法务局所属公证员的签名一致,且公证书所签公证印章真实有效;请日本外务省领事处配合认证;东京官方外务省(领事处)AyakoOGAWA签字。2、附件《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国籍日本)、被许可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美国SesameWorkshop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13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为独家使用附件中记载的商标,同时允许被许可人在所有情形下根据本授权的范围向其他公司第三次许可使用本商标权;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2015)日领认字第0014822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日本国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小川文子的签字均属实。该公证书所附《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署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永濑昭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

(五)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7号公证书,对日文文件的中文译文与日文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许可人、凯瑞联盟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国籍中国、被许可人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日本株式会社永濑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为第41类,许可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附件2划分的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许可地域内,在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经营的学校中,以3岁到15岁的儿童为对象教授EFL,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附件“本商标权一览”中记载的商标权;具体内容如下: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被许可方在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对第三方再次许可接受上述授权权利,该第三者不能进行第三次许可,且再次许可的对象区域严格规定仅限于本授权书第3条规定的许可地域内。附件1的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2为“对象区域”,包括北京等35个行政区域。该《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发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加藤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

(六)2014年4月24日,商标局第201404234号、20140423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对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许可凯瑞联盟公司使用第8086058号注册商标、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许可期限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七)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的情况

2014年1月1日,凯瑞联盟公司(乙方)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载明:根据双方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再许可合同,就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辅助教材一事于文末记载的日期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本合同的目的及对象:1.本合同旨在由甲方向乙方销售再再许可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的芝麻街英语的辅助教材(以下简称“本辅助教材”),乙方购买后仅销售给或仅无偿提供给无论是在直接对象学校还是在间接对象学校的在所有对象学校参加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2.本辅助教材包含芝麻街英语的课本教材(StudentBook)及练习题(WorkBook)两种辅助教材,各个种类的本辅助教材,配合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的等级分为多个等级。第3条乙方关于本辅助教材的承诺:乙方不得将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出版社购买的本辅助教材向参加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再销售等。第4条本辅助教材的制作:1.在本辅助教材的制作上,甲方的母公司日本法人株式会社NAGASE(以下简称“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制作本辅助教材的原稿初稿(以下简称“本原稿案”)。NAGASE制作本原稿案时所使用的证言只能为英语。2.本原稿案的编辑由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进行,该数据仅归NAGASE所有。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有关本辅助教材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均归NAGASE所有。4.甲方就本完成版向拥有书号、可在中国发行出版物的中国出版社委托制作印刷物后,将中国出版社印刷的本辅助教材直接销售给乙方,或通过甲方指定的出版社销售给乙方。第9条知识产权:1.甲方及乙方如下同意本辅助教材相关的所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或NAGASE。(1)乙方同意与本辅助教材相关,由乙方开发、创作、制造、取得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成果、与成果相关的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无须向乙方就本成果另行支付对价。(2)乙方同意对全部的本成果持有的权利,自本成果开发等的伊始无需任何手续归甲方所有。2.乙方职工就本辅助教材产生知识产权的,乙方自负其责从该职工处取得知识产权,并立即将该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4.乙方保证其制作的本原稿案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乙方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八)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芝麻街英语-》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人)与凯瑞联盟公司(被授权人)签署《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日文版和中文版合同。中文版合同显示: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了《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再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再再许可合同”),并于2017年2月6日就再再许可合同的更新事宜,达成一致。根据再再许可合同,授权人兹声明:授权被授权人为除去福建省及台湾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官方独占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内,可以独占性使用芝麻街英语、许可对象商品以及提供许可对象服务。具体授权事项如下。第1条定义:1.“EFL”是指,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作为外语的英语)。2.“芝麻街”是指,由着眼于儿童整体发育的综合性全课程教育计划组成,以最精心研发的幼儿电视节目和媒体为特征的代表性的面向儿童的媒体。3.“芝麻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名为“芝麻街工作室”,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芝麻街英语”是指,旨在教授3岁到12岁儿童EFL的,由芝麻街工作室根据芝麻的构成要素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多媒体内容。6.“对象学校”是指,被授权人直接或间接运营的各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统称。其中,被授权人直接运营的学校称为直接对象学校,被授权人通过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及其他名义的合同而交由第三方(以下简称“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运营的学校称为间接对象学校。7.“基础合同”是指,就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及许可由根据日本法设立的株式会社永濑(总部位于日本国东京都武藏野市吉祥寺南町1-29-2,简称“NAGASE”)与芝麻街工作室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16日的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8.“再许可”是指,NAGASE基于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经芝麻街工作室授权的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全球范围的许可,在该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国家、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9.“再许可合同”是指,NAGASE与授权人就芝麻街英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的再许可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10.“再再许可”是指,授权人基于其在再许可合同项下经NAGASE许可的与芝麻街英语有关的权利,在该权利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11.“许可年度”是指,在再再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以再再许可生效的2014年1月1日为首日顺次按照12个月划分的各个连续期间的第一到第十的许可年度。12.“许可对象商品”是指,芝麻街英语或包含芝麻的构成要素的商品(例如DVD、CD、印刷品、CD-ROM)以及不包括该等构成要素但由NAGASE制作并由授权人或其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再许可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提供的辅助教材或课本教材,指以向该商品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商品。就许可对象商品的多媒体内容(DVD、CD、CD-ROM),授权人已取得著作权登记(No.00067731)。并且,就教材等的印刷品,授权人也已通过九州出版社取得了全部所需要的ISBN编号。13.“许可对象服务”是指,使用许可对象商品在学校或教室(包括在家里的预习复习)等提供的教育服务,指以向该服务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服务。14.“对象商标”是指,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15.“本知识产权等”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授权人或授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再许可合同及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教材(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芝麻街工作室或NAGASE或授权人的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NAGASE或授权人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2条再再许可的授予:1.授权人基于再许可合同,根据再再许可合同规定,限于旨在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之间的儿童教授EFL的范围内向被授权人授予再再许可。被授权人有权根据再再许可合同的规定,于第4款的许可年度开始日起至再再许可合同终止为止的期间内,基于再再许可使用芝麻街英语及许可对象商品、提供许可对象服务。2.作为再再许可的一部分,在再再许可合同规定的再再许可的范围内,为在再再许可合同的对象区域内的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间的儿童教授EFL,授权人再再许可被授权人就所有指定服务使用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记载的对象商标的权利。被授权人使用对象商标时,中国规定的法定手续应当履行,此外,还应遵守再再许可合同(如有其它协议包括该协议)的规定。3.再再许可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4.再再许可合同中许可年度首年度的开始日为2014年1月1日。第3条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和交货: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各项的内容:1.即使由芝麻街工作室开发、制作并已经向NAGASE交货完毕的芝麻街英语,也以NAGASE的同意为完成条件。2.已经交货的芝麻街英语可能修改或附加制作。3.NAGASE可能根据基础合同行使就芝麻街英语进行修改或附加制作的权利。第4条限制及例外:根据再再许可合同授予被授权人的所有权利,除受限于基础合同及再许可合同的条件外,还应仅限于在面向儿童的英语学校、培训班、幼儿园及小学以由各自的教师在实体教室内教授EFL,由作为学生的儿童对其支付学费的方式使用。第5条知识产权的归属:无论方式、名义或程度大小,被授权人不得自行或使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侵犯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许可对象商品的有关著作权、商号、商标及所有其他利益和本知识产权等。被授权人确认,根据第4条被授权人自行制作辅助教材的,该辅助教材的知识产权由授权人或NAGASE享有。落款有授权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盖章及其董事长加藤伸的签字。附件《对象商标一览》显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面向儿童、父母和家庭)的以下全部内容:印刷材料、书籍、杂志、简报、练习本、教师指南书、彩色书籍、连环漫画书、纸质图书封面、书签、藏书票、印刷图表、文具、写字纸、写字板、通知卡片、笔记本、活页笔记本、便条本、纸夹、文件夹、文件夹(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的文具)、明信片、贺卡、钢笔、铅笔、铅笔盒、信封、橡皮、分页的活页笔记本、印章、印台、绘图尺、黑板、彩色美术纸、粉笔、记号笔、日历、海报、粘贴物、自动粘合的装饰用贴纸、非粘合性乙烯基贴画纸、纸质告示牌(带乙烯基涂层的);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与语言教学有关的咨询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提供与语言教学有关的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供语言教学方面的教学主题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四、其他事实

李林华提交了京工商东处字【2016】第18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在其网站上对芝麻街英语品牌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存在虚假宣传。该1853号文件显示: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设立的网址为www.sesamestreetenglishchina.com的网站上的有关的文字表述及教学成果页面上使用在其特许加盟的芝麻街英语中心学习的学生视频进行宣传,属于广告主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凯瑞联盟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行政处罚。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李林华提交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的针对凯瑞联盟公司作出的京商罚字[2016]第0102号处罚决定书网页打印件,拟证明凯瑞联盟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拥有2个直营店、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处罚。该决定书显示“2015年11月1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2个直营店、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处罚决定系针对凯瑞联盟公司2014年4月之前的经营活动,2014年4月之后已具备了两家直营店。凯瑞联盟公司提交了(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295号公证书及邮件截图打印件:公证书显示,在版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凯瑞联盟公司作为特许人的备案时间为2017年5月5日;邮件截图打印件显示“贵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备案”。李林华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主张即使凯瑞联盟公司已完成备案,其在此前也未进行备案,且李林华在该时间前发出解除函。

李林华提交了芝麻街英语2014招商手册、芝麻街英语2014品牌手册、芝麻街英语2014产品手册部分页面复印件及(2015)粤广海珠第24853号、第23069号、第23070号、第23071号公证书,拟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宣传教材课程内容源自美国,混淆了芝麻街与芝麻街英语。上述手册封面均有“9000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2014招商手册介绍“品牌优势”中包括:始于1969年,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儿童教育品牌;获得159座艾美奖,9座格莱美奖,载入世界吉尼斯记录。2014品牌手册载有:《芝麻街》于1969年正式开播,早在2004年,《芝麻街》就赢得了第97座艾美奖奖杯。2014产品手册载有:K1-K3浸入式主题口语学习,P1-P2学习阅读的方法,P3-P6通过阅读进行学习。李林华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24853号公证书显示,凯瑞联盟公司网址为www.sesamestreetenglishchina.com的网站页面上载有:“SESAMESTREET自1969年起伴随美国儿童成长的教育品牌……覆盖全球150个国家1.2亿儿童正在使用”、“……芝麻街英语……9000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品牌”;李林华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23069号公证书显示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给李林华的相关内容上载有:“……芝麻街英语9000万美国孩子接受的教育”、“……芝麻街英语……1969年,由美国芝麻街工作室制作、致力于为世界儿童的生活带来显著改变,满足他们的发展需求……由于芝麻街如此受欢迎,美国芝麻街工作室应非英语系国家儿童学习英文的需要,结合众多语言、教育及儿童心理学家制作一套有系统的英语学习教材,在美国七千多所移民学校里全面使用,并已成为全世界非英语系国家公认最佳的英语学习教材……”李林华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23070号公证书显示凯瑞联盟公司发送李林华通过360云盘读取的资料《芝麻街英语十大卖点》中有:1品牌历史和全球覆盖面,5个“最”-1.历史最悠久,2.影响最广,3.获得艾美奖最多,4.出席嘉宾级别最高,5.出席嘉宾明星数量最多……等内容;李林华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23071号公证书显示www.sesamestreetenglishchina.com网站页面内容有:“源自美国,纯正权威”。芝麻街英语为美国非盈利教育机构“芝麻街工作室”(SesameWorkshop)旗下EFL产品……等内容。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李林华提交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案外人庞秋林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出版物举报查处情况的回复》,拟证明其从被告处购买的教材为非法出版物。该回复显示:根据举报材料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实,2014年9月,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了《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服务包》K1、K3两个系列纸质版教材和光盘共计1000套,该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李林华还提交了2016年6月7日《人民日报》第六版报纸原件,拟通过该报纸《全国”扫黄打非”办-护苗专项行动第一批案件公布》一文的内容证明《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服务包》K1和K3教材属于违法出版物。该文中“……四、北京新知堂文化公司非法出版少儿出版物案。2016年1月12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时,查获该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少儿教材《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服务包》K1和K3两个系列共计156套。经查,2014年9月,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了《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服务包》K1和K3两个系列纸质教材和光盘共计1000套……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上述所述教材与李林华使用的教材不是同一批教材。凯瑞联盟公司提交了K1-K3、P1-P6九个级别教材教辅材料照片。李林华认为凯瑞联盟公司未提交该教材的原件而不认可其真实性,并表示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李林华提交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打印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页面打印件。其中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显示的(京工商东异列字【2017】5728号)决定书载明,凯瑞联盟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李林华称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与其所述的虚假宣传有关,但该决定书载明凯瑞联盟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因其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页面显示,凯瑞联盟公司备案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撤销备案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撤销备案原因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经查证。二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说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我委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经查明,该公司在备案时隐瞒了首份特许经营合同时间、已有的加盟店数量和不满足“两店一年”开展特许经营的事实,且备案前后加盟店数量众多,造成了重大影响。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委于2017年2月27日撤销了该公司备案,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中填写的撤销原因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经查证’。”李林华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表示:凯瑞联盟公司隐瞒了重要信息,李林华作为普通投资人在签合同时更不能了解凯瑞联盟公司的经营状况,李林华在被隐瞒了重要信息的情况下签订了涉案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上述事实,除所列证据,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

另凯瑞联盟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交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7641号公证书复印件本院于庭前送达了李林华,庭审中凯瑞联盟公司未将该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后李林华将该公证书作为其证明美国芝麻街未授权任何公司使用芝麻街要素、而凯瑞联盟公司在其教材中使用了芝麻街要素故教材来源不明的证据当庭提交。2017年7月6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7641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系公证人员监督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对文件原件进行复印后涂黑处理后复印所得,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该公证书粘连的复印件内容为《認證》(编号:平成29年登簿第1609号),其中认证为日文、添付文書1与2为英文、添付文書3为中文的《芝麻街英语制作和许可合同》(为附件1之正本之中文翻译),上述内容未显示所形成的地点,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相关使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其中《芝麻街英语制作和许可合同》中文翻译内容显示该合同由办公室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芝麻街工作室与总部位于日本国东京都的株式会社永濑(NAGASE)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许可对象商品包含芝麻街英语或芝麻的构成要素的产品;芝麻的构成要素为芝麻街及其著作权、商标和标识,所有与芝麻街相关的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芝麻街工作室特此向NAGASE授权区域内对芝麻街英语的排他性权利,芝麻街工作室亦应向NAGASE授权在区域内使用芝麻的构成要素的排他性权利。二被告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对李林华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李林华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约定了合作模式,即李林华经凯瑞联盟公司许可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及城市市区内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对凯瑞联盟公司“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李林华遵守凯瑞联盟公司的指导和要求,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并按照凯瑞联盟公司规定向其支付服务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上述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李林华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一)关于李林华主张其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涉案《协议》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根据查明的事实,截止至2016年4月李林华就涉案《协议》起诉,《协议》履行已达17个月,凯瑞联盟公司亦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提供培训咨询、管理咨询、教学相关资料、人员聘用面试等教务学术支持的相关义务,李林华实际接触并利用了经营资源;因此李林华并不享有涉案《协议》的单方解除权。李林华所称截止其发送解除通知时享有单方解除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李林华以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为由要求确认2015年10月10日凯瑞联盟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涉案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李林华主张其有权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而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解除合同的问题

关于李林华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享有单方解除的问题前述内容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已查明事实,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的除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在中国的授权,且有权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凯瑞联盟公司境内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4年4月9日。涉案《协议》中亦已明确载明“知识产权”的定义,对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表述也是采取了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等相关信息的一揽子方式,凯瑞联盟公司并未承诺“芝麻街英语”注册商标为唯一的经营资源,通过涉案合同本身也无法得出其向李林华授权的“芝麻街英语”为注册商标的结论。本案涉案《协议》载明凯瑞联盟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品牌、商号、商标等权利许可的权利,凯瑞联盟公司对于李林华的授权并未超出上述范围。李林华提交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7641号公证书复印件仅系对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进行的公证,而与公证书粘连的复印件内容为日文《認證》(编号:平成29年登簿第1609号)、英文添付文書1和2及英文添付文書1的中文翻译添付文書3;来源于上述英文、日文内容中的中文翻译内容显示,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芝麻街工作室与总部位于日本国东京都的株式会社永濑(NAGASE)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芝麻街英语制作和许可合同》,合同载明许可对象商品包含芝麻街英语或芝麻的构成要素的产品;芝麻的构成要素为芝麻街及其著作权、商标和标识,所有与芝麻街相关的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芝麻街工作室特此向NAGASE授权区域内对芝麻街英语的排他性权利,芝麻街工作室亦应向NAGASE授权在区域内使用芝麻的构成要素的排他性权利。被告虽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上述中文译文来源的内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即使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亦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本院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现李林华有关凯瑞联盟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资格、“芝麻街英语的授权”有严重瑕疵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人的资质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本案中凯瑞联盟公司作为特许人未对其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至少30日就其作为特许人的资质、拥有经营资源的情况向李林华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进行举证,但双方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并不必然因凯瑞联盟公司是否具有“两店一年”及披露信息的情况而受到影响。凯瑞联盟公司未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亦不必然成就李林华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有特许人在订立合同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才得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涉案《协议》附件中明确载明了上述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号等信息,结合中国注册商标信息、备案信息可被公开查询及涉案《协议》所描述的有关经营资源的内容,以及李林华确认在签订涉案《协议》前曾到凯瑞联盟公司在北京的相关店面进行察看的事实,可以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未隐瞒与经营资源、特许人资格等有关的事实,况且凯瑞联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已完成了特许经营备案。故依据现有证据,李林华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未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至少30日就其作为特许人的资质、拥有经营资源、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情况向其履行信息披露,有权依法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协议》在合作模式中载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包括的内容,但并未对课程体系本身、教学用资料、教材体系等作出具体约定,凯瑞联盟公司按李林华购买要求提供了K1和K3系列教材,李林华并无证据证明除其购买的K1和K3系列教材外向凯瑞联盟公司要求购买过其他系列教材而凯瑞联盟公司不能提供,故原告据此主张凯瑞联盟公司隐瞒其不具有其他级别课程经营资源,法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新知堂公司系凯瑞联盟公司指定的涉案合同教材收款单位,其因擅自出版K1和K3两个系列纸质版教材和光盘1000套曾被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但该处罚是发生在李林华停止经营向凯瑞联盟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之日之后,且李林华未举证证明其所购涉案教材对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另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凯瑞联盟公司获得的有关经营资源的授权期限短于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其对李林华的再授权期限,但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该包括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角色、动画在内的经营资源的授权期限经续展已到2023年12月31日,就涉案《协议》的履行而言,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期限进行授权。同时结合凯瑞联盟公司已获得的涉案经营资源与“芝麻街”具有相关关联性的基础上,其在宣传中使用“九千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有1.2亿儿童正在使用的教材”、“美国七千所移民学校在使用的教材”、“来自美国”等宣传表达和广告用语,虽具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成分,但回归到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认定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李林华的相关主张。

李林华提交的京商罚字[2016]第0102号处罚决定书网页打印件、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登载有京工商东异列字【2017】5728号决定书的网页打印件以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页面显示凯瑞联盟公司2017年2月27日被撤销备案的网页打印件,上述文件的发布时间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林华提出退出芝麻街英语加盟解除涉案合同之后,且涉案《协议》对于凯瑞联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罚信息的提供并无约定,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信息的提供时间,不能认定凯瑞联盟公司存在隐瞒的故意;本案事实表明凯瑞联盟公司未告知李林华上述处罚情况与李林华申请退出加盟并无直接关联。结合李林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利用了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凯瑞联盟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的事实,可以认定客观上李林华对经营资源的使用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因此,即使李林华曾于2015年10月8日向凯瑞联盟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其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解除《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也并不表明李林华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综上所述,现李林华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解除涉案《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审理中,凯瑞联盟公司同意当庭解除涉案合同,但李林华虽不同意凯瑞联盟公司当庭解除合同的意见,但亦表示不论合同解除的责任由谁承担均坚持解除涉案合同,故鉴于李林华与凯瑞联盟公司均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思,法院准许涉案《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解除,但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林华解除合同的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其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未履约经营,不履行涉案《协议》,应当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涉案《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解除后,针对李林华要求被告返还入门费、保证金、设计费、管理费、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费用、赔偿实际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解除后不存在需要返还的与经营资源相关的物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及《协议之补充条款》解除后,李林华应当停止使用被告的相关经营资源及与经营资源相关的物品,对所知悉的被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也是被特许人的基本义务。特许经营合同因被特许人的原因终止履行,被特许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数额、比例或方式。本案中,李林华交纳的入门费应为特许经营费用,《协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入门费一旦交纳,概不退还。”结合本案事实,涉案合同的解除,系因李林华根本违约所致,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故现李林华要求凯瑞联盟公司退还入门费,没有合同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条款的规定,履行协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使涉案合同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以及李林华发生违约行为时从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并且,涉案合同期满后,在凯瑞联盟公司对李林华检查合格并确认其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还可全额退还履行协议保证金。据此可知,涉案履行协议保证金具有保证涉案合同履行的目的和性质,并在李林华违约时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李林华购买教材及课件光盘等支出的费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投入,属于经营成本,即使凯瑞联盟公司指定的涉案教材提供方曾因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载体作为教授课业的教材的性质,亦不妨碍其所承载的含有经营资源内容的呈现,经营资源在教材中的体现会随时间及经营情况而进行升级,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李林华亦会享受升级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林华事实上已实际接触并使用经营资源,如不再履行合同,被告已向李林华提供的教材、光盘等经营资源作为可被复制的载体无疑不再对被告具有回收意义。李林华已支出的教材费用也应由其作为经营成本、经营风险、违约后果自行承担。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在李林华就培训中心选址后履行了相关的设计、验收审核等义务,李林华提交的相关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设计合同、支付费用凭证等证据,并不能作为其主张退还设计费用的依据,李林华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李林华租赁经营场所、装修、支付民办教育办学的相关款项、雇佣人员、购买设备等所支出的费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投入,属于经营成本,一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亦是李林华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风险、违约后果。李林华在签订合同后按双方确认的计算方式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第一个合同年度预收首批学生的管理费,截止至李林华2015年10月提出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达一年之久,李林华要求返还管理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因李林华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凯瑞联盟公司有权依约扣除保证金,李林华就经营活动支付的教材费用、房屋租金及雇佣人员等成本投入亦应自行承担。故李林华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李林华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解除;二、驳回李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凯瑞联盟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获得的授权情况,补充提交了其与芝麻街工作室(SesameWorkshop)(以下简称甲方)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许可合同》;

李林华提交了《芝麻街英语辅助教材.K3课程》封面复印件,用以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向李林华提供的教材以及辅助教材均为非法出版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林华对于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凯瑞联盟公司对李林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教材并非由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给李林华的,且凯瑞联盟公司认为李林华所提交的证据并非新形成的证据,李林华在二审期间才补充提交该证据违法定程序,该证据不应被采信。本院对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李林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许可合同》显示:芝麻街工作室授权永濑株式会社芝麻街英语相关英语学习内容、及芝麻街英语中构成要素进行使用及再许可的独家权利。基于芝麻街工作室前述授权条款,永濑株式会社向其中国关联方,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濑上海公司)授予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地区的再许可权利。永濑上海公司与凯瑞联盟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并于2017年2月16日更新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再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该合同,芝麻街工作室授予永濑株式会社、永濑上海公司与芝麻街英语相关权利,乙方被授予在中国的独家在许可及再再许可权利,原合同包括相关更新后约定的许可年度为10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合同将通过一份转让同意函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转移至芝麻街工作室,根据前述权利转让,永濑株式会社将向芝麻街工作室转回其所有许可权利,包括向芝麻街工作室转回永濑上海公司在原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完成权利转让时,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并在本新合同文本(以下简称本新合同)最末显示日期签署本合同并作为原合同的更新和存续,自2018年1月1日起取代和替换原合同,本新合同与原合同的条款内容实质相同:本新合同项下的许可年度从原合同终止立即起算至2023年12月31日。芝麻街工作室在此确认并同意:(1)基于芝麻街工作室、永濑株式会社、永濑上海公司原许可安排并根据原合同,乙方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就芝麻街英语拥有许可权;(2)本新合同的签署及原合同的相应终止将不会对乙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原合同条款和条件所获授权的在中国拥有的对芝麻街英语的权利产生任何影响;(3)基于前述安排,乙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原合同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进行的许可期限终止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安排是被许可的,一方拥有的芝麻街英语的许可现将通过本新合同并根据本新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于2018年1月1日得以无缝延续和更新。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1.“EFL”是指,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作为外语的英语)。2.“芝麻街”是指,由着眼于儿童整体发育的综合性全课程教育计划组成,以最精心研发的幼儿电视节目和媒体为特征的代表性的面向儿童的媒体。3.“芝麻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英语”是指,旨在教授3岁到12岁儿童EFL的,由芝麻街工作室根据芝麻的构成要素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多媒体内容。5.“对象学校”是指,被授权人直接或间接运营的各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统称。其中,被授权人直接运营的学校称为直接对象学校,被授权人通过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及其他名义的合同而交由第三方(简称“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运营的学校称为间接对象学校。6.“许可”是指,甲方许可授权乙方的与芝麻街英语有关的权利,在该权利范围内,乙方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7.“入门费”是指,许可的对价中,无论对象期间如何,随着本新合同的签订本身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价。8.“许可费”是指,许可的对价中,根据能够使用许可的期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包括入门费及年度许可费两种。9.“许可年度”是指,在再再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以再再许可生效的2018年1月1日为首日顺次按照12个月划分的各个连续期间的第一到第十的许可年度。10.“许可对象商品”是指,芝麻街英语或包含芝麻的构成要素的商品(例如DVD、CD、印刷品、CD-ROM)以及不包括该等构成要素但由NAGASE制作并由授权人或其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再许可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提供的辅助教材或课本教材,指以向该商品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商品。就许可对象商品的多媒体内容(DVD、CD、CD-ROM),授权人已取得著作权登记(No.00067731)。并且,就教材等的印刷品,授权人也已通过九州出版社取得了全部所需要的ISBN编号。11.“许可对象服务”是指,使用许可对象商品在学校或教室(包括在家里的预习复习)等提供的教育服务,指以向该服务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服务。12.“对象商标”是指,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13.“本知识产权等”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授权人或授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再许可合同及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教材(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芝麻街工作室或NAGASE或授权人的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NAGASE或授权人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14.“开校”是指,乙方在对方学校最初使用芝麻街英语授课。15.“工作日”,如无特别指定,是指周六、周日以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第2条许可的授予:1.甲方根据本新合同规定,限于旨在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之间的儿童教授EFL的范围内向乙方授予许可。乙方有权根据本新合同的规定,于第4款的许可年度开始日起至本新合同终止为止的期间内,基于许可使用芝麻街英语及许可对象商品、提供许可对象服务(包括在芝麻街英语中使用包含在芝麻街英语或许可对象商品中的动画布偶(Muppet)角色、动画、录像和歌曲等各种“芝麻的构成要素”)。2.作为许可的一部分,在本新合同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为在本新合同的对象区域内的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间的儿童教授EFL,甲方许可乙方就所有指定服务使用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记载的对象商标的权利。乙方使用对象商标时,中国规定的法定手续应当履行,此外,还应遵守本新合同(如有其它协议包括该协议)的规定。3.本新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4.本新合同中许可年度首年度的开始日为2018年1月1日。

第3条对象区域:本新合同的对象区域为,中国全部区域中除去福建省及台湾地区后依据附件2划分的区域,乙方在本新合同项下的权利仅在该区域内有效。

第4条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和交付: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各项的内容:1.由芝麻街工作室开发、制作的芝麻街英语的交付,由甲方自主决定。2.已经交货的芝麻街英语可能修改或附加制作。3.甲方可能行使对就芝麻街英语进行修改或附加制作的权利。4.因乙方国内及城市内的限制,芝麻街英语的修改、附加制作或实际使用的实施可能发生延迟。

第5条教材的制作:甲方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制作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另行协商约定的芝麻街英语相关教材印刷品及DVD和线上课程内容(以下简称“教材”);乙方根据甲方规定的价格、邮费以及其他条件,按对象学校全体学生人数购买该教材。

第6条限制及例外:根据本新合同授予乙方的所有权利,还应服从以下各项规定。1.仅限于在面向儿童的英语学校、培训班、幼儿园及小学以由各自的教师在教室内实际教授EFL,由作为学生的儿童对其支付学费的方式使用。2.根据本新合同授予乙方的使用芝麻街英语及许可对象商品的权利,仅限于为组成许可对象商品而统合的形式授予乙方。即使包括芝麻街节目合集中的动画布偶(Muppet)角色、动画、录像和歌曲的各种“芝麻街的构成要素”可能被包含在芝麻街英语或许可对象商品种,除在芝麻街英语中或根据本新合同使用外,乙方也不就该“芝麻的构成要素”享有任何权利。

第7条知识产权的归属:本新合同未向乙方转移以下各项权利、权源、利益:1.与芝麻街英语、其标题、主体、角色、内容、音乐、歌词、芝麻的构成要素、木偶、或前述的修订、改正、翻译、编曲及其他版本有关的芝麻街工作室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更新或延展后的著作权、商号、商标)。2.包括甲方和/或水濑株式会社和/或水濑上海公司制作的任何部分的芝麻街英语(界面设计及系统等)及甲方和/或水濑株式会社和/或水濑上海公司制作的印刷品在内的所有内容有关的甲方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著作权、更新或延展后的著作权、商号、商标)。

第8条法律适用:1.本新合同适用没有纽约州法,根据美国纽约州法解释,本新合同修订或更新时亦同。2.因本新合同或与本新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争议或请求,均在位于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则选任的三名仲裁员通过仲裁最终裁决。该情况下,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语言为英语。3.前款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仲裁员无权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或衍生性损害赔偿或两者。关于根据前款规定有仲裁解决的纠纷,各当事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或衍生性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落款有甲方芝麻街工作室CEOJeffreyD.DUNN以及乙方凯瑞联盟公司的董事长王林的签字。

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显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面向儿童、父母和家庭)的以下全部内容:印刷材料、书籍、杂志、简报、练习本、教师指南书、彩色书籍、连环漫画书、纸质图书封面、书签、藏书票、印刷图表、文具、写字板、通知卡片、笔记本、活页笔记本、便条本、纸夹、文件夹、文件夹(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的文具)、明信片、贺卡、钢笔、铅笔、铅笔盒、信封、橡皮、分页的活页笔记本、印章、印台、绘图尺、黑板、彩色美术纸、粉笔、记号笔、日历、海报、粘贴物、自动粘合的装饰用贴纸、非粘合性乙烯基贴画纸、纸质告示牌(带乙烯基涂层的);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与语言教学有关的咨询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提供与语言教学有关的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供语言教学方面的教学主题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附件2《对象区域》显示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山东、浙江、广东1(广州市)、广东2(深圳市)、广东3(除广州市、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海南、甘肃、青海、陕西1(西安市之外的陕西省)、陕西2(西安市)、贵州、四川、云南、内蒙、广西、宁夏、新疆、西藏、香港、澳门。

2017年12月5日,纽约州公证员玛丽·麦卡利尔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2017年12月5日芝麻街工作室的首席执行官杰弗里·D·邓恩和凯瑞联盟公司的董事长王林亲自出现在本人面前,据本人所知,其为附随文件的签署人。2017年12月8日,纽约县书记官以及该县最高法院(属有印章的记录法院)书记官米尔顿·亚岱尔·汀林(MiltonAdairTingling)签字并盖章,证明在随附原始文书上签名的玛丽·麦卡利尔系经委任且合格的公证员,他/她的原始签名已存档于本办公室,且他/她在经纽约州法律正式授权出具本证明书、确认书或宣誓书之时,亦可出具以下证明:他/她相当熟悉所述公职人员的笔迹或已将证明书、确认书或宣誓书上的签名归档在他/她办公室的公职人员原始签名进行比对,并确认原始文书上的签名属实。2017年12月8日,纽约州特别副州务卿惠特尼·A·克拉克(Whitney·A·Clark)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米尔顿·亚黛尔·汀林(MiltonAdairTingling)在附随证明签字之日系纽约州纽约县书记官以及该院最高法院(属记录法院)书记官,并经正式授权出具该证明:所述证明随附印章为所述县与法院的印章:所述书记官的证明形式符合规定并经由适合官员签署,且对于所述书记官的公务行为给予充分信任。2017年12月11日中国驻纽约总领馆领事白丽雯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纽约州州政府的印章和该州特别副州务卿Whitney·A·Clark的签字均属实。

凯瑞联盟公司亦提交了上述文件的翻译机构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于2011年6月2日出具的同意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指定翻译机构的文件。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其中,一审法院认为,(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7641号公证书虽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但因其中文译文来源的内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故因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凯瑞联盟公司将其拥有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李林华使用,李林华按照凯瑞联盟公司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不持异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从该规范的文字表述看,形式上是只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关约定,被特许人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立法本意是要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进行特别约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需要约定的仅仅是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定期限”,而不是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本身。因此,本院认为,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即使特许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与被特许人约定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单方解除权。当然,此时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遵守“一定期限”的限制。本案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并未约定单方解除权的“一定期限”,本院认为,鉴于上述规范的立法是要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防止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而赋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悔约权”。因此,该“一定期限”绝不是被特许人的试运营期间,更不能将这个“一定期限”作为被特许人在经营业绩不理想、经营出现亏损时可以随意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理由。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已经审慎地作出全面履行合同的决断,“一定期限”应当到此为止。本案中,截止至2016年4月李林华就涉案《协议》起诉,《协议》履行已达17个月,截止至2015年10月李林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协议》亦履行已达12个月,凯瑞联盟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提供培训咨询、管理咨询、教学相关资料、人员聘用面试等教务学术支持的相关义务,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李林华实际接触并利用了经营资源。所以,李林华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行使其他法定解除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规定的其他情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凯瑞联盟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许可合同》,进一步补强证明了凯瑞联盟公司对于李林华的授权并未超出《关于芝麻街英语的许可合同》的范围。关于李林华主张凯瑞联盟公司K1-P6完整的课程资源,本院认为,凯瑞联盟公司按李林华购买要求提供了K1和K3系列教材,李林华并无证据证明除其购买的K1和K3系列教材外向凯瑞联盟公司要求购买过其他系列教材而凯瑞联盟公司不能提供,故一审法院对主张凯瑞联盟公司隐瞒其不具有其他级别课程经营资源不予采纳,本院亦予以认可。对于李林华所称涉案教材为非法出版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问题,由于涉案合同未对教材作出具体约定,且虽然涉案教材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但该处罚是发生在李林华提出解除合同之后。李林华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教材为非公开出版物对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故李林华以此为由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不能支持。此外,虽然凯瑞联盟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九千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有1.2亿儿童正在使用的教材”、“美国七千所移民学校在使用的教材”、“来自美国”等宣传表达和广告用语,具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成分,但考虑到凯瑞联盟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本院认为,上述宣传未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一审法院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李林华亦无权行使其他法定解除权。

三、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三种方式: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解除合同,适用的要件不同。本案中并不存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情形,亦如上阐述李林华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凯瑞联盟公司虽于2017年11月28日在一审开庭时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该同意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解除的效力、解除的结果均达成了新的合意,该同意仅表示双方针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意思表示一致。鉴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根据此原则,任何第三方均不能在双方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强迫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并无不当。同理,现系李林华提出解除合同请求,而凯瑞联盟公司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不能否定李林华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即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应责任。

四、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李林华作为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该行为本质系属违约,故李林华无权主张返还入门费,亦无权要求返还具有履约保证性质的保证金。对于李林华其他主张返还或要求赔偿的款项属于其为履行合同而付出的经营成本,其作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自担风险。一审法院对涉案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认定,即驳回李林华全部主张返还或要求赔偿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李林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三百零三元,由李林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北辰
书 记 员    王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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