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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辖终231号

裁判日期:2017-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上诉人王霜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472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霜的上诉理由是:涉案合同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版本,并未征得上诉人同意。上诉人认为涉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联盟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的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面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应在甲方(凯瑞联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鉴于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该条款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本案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明确,旨在确定因该合同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存在加重上诉人的责任、或排除上诉人主要权利的情形,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签订涉案合同系出于被上诉人欺诈、胁迫的缘故,故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守。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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