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3)322022000195号
处罚日期:2023-05-11 处罚内容:罚款7.5万元 处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78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室,变更注册地址6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44312880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2899弄42号3层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
本局接上级交办,反映当事人在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以“单店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的合同形式对外开展“一扫光”品牌零食店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已于2016年8月22日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又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为增加交易机会、促进特许经营业务开展,在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一扫光零食家”(微信号:YSG_food)、官网(www.ysg.cn移动端)和官方微博“一扫光零食家官微”上对外宣传,宣称“2016年5月一扫光全国加盟店突破1000家”、“2017年10月底一扫光本文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一份归档。全国加盟店突破2000家”、“几百家店铺年度销售额都已突破百全国加盟店突破2000家”、“几百家店铺年度销售额都已突破百万”等内容。经查证,上述宣传内容均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行为。2022年6月,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完成了整改。
另查,当事人自备案起至案发,未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单店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函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200019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之规定。
当事人未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之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在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本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二、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将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本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综上,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20001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将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通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等义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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