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002号
裁判日期:2019-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策。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
原告徐策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徐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8,000元及餐旅费、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先后签订《订购书》及《单店品牌加盟合同书》,就被告授权原告经营某品牌加盟店事宜作出了约定。嗣后,原告累计向被告付款194,510元,其中8,000元系合同保证金。原告收到被告货物后发现货物价格比同类的某某店高很多,并不像被告此前宣传的有30%利润。原告因无法盈利,经营2个月后开始清理存货,放弃经营。同时,原告与被告客服联系报停业务,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表示报停业务3年后才能退还保证金。现已满3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起诉。
经审查,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马培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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