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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2018-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郁瑞芬,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义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
审 判 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徐 慧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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