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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2017-05-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原告:马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春芳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春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春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谦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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