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08316号
裁判日期:2015-07-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208。
法定代表人叶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忠与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万 迪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 聪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5451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427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447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08316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27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4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2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知)申字第0022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知)初字第1682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22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71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773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17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