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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71号

裁判日期:2014-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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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叶高。
  委托代理人齐建伦,男。

被告张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与被告张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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