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2015-05-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迟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叶高。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叶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广勇与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广勇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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