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5451号
裁判日期:2017-02-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忠,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叶高,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忠与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苏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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