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5779号
裁判日期:2021-06-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凡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阁,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商务区楼S4号24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DLP78J。
法定代表人:王魁魁。
原告孟凡林与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孟凡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凡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维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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