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2017-1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敬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仿,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同与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周同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同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周同负担。
审判员 孙 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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