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2017-11-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阁(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敬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鑫诉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鑫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鑫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陈鑫负担。
审判员 赵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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