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2020-1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山东正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50109K,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产学研基地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贺敬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DLP78J,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阳大厦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丛日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倪峰诉被告山东正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南携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倪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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