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2019-0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川,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朱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田强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唐恒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松园工业区C栋之二厂。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嫦娟与被告朱正平、田强洪、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唐恒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嫦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正平、田强洪、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唐恒兵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3870元,或对其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如原告李嫦娟申请有错误,同意在13387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李嫦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正平、田强洪、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唐恒兵名下银行存款13387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月琴
人民陪审员 陈婉玲
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静雯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598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1民初12915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4100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1187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3538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32441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4815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4298号之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4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