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4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9-06-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嫦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川,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朱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田强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唐恒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松园工业区C栋之二厂。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粤0111民初4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朱正平、田强洪、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唐恒兵名下银行存款13387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结。现原告以本案已撤诉结案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正平、田强洪、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唐恒兵名下银行存款133870元或等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月琴
人民陪审员 陈婉玲
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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