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4815号
裁判日期:2020-07-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军民东路四巷19号B栋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
原告陈蓉蓉诉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受理。原告陈蓉蓉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蓉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蓉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蓉蓉负担(原告陈蓉蓉已缴纳)。
审判员 易细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林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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