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11871号
裁判日期:2021-08-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军民东路四巷19号B栋之一(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霞与被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霞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小霞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梁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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