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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598号

裁判日期:2022-06-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松园工业区C栋之二厂,法定代表人:张小宽,股东:李明艳、张小宽,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帽子制造;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贝格乐”第24112450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和“贝格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阳洪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军民东路四巷19号B栋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小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宛燕,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浩,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阳洪花与被上诉人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童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洪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被上诉人依童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宛燕、李宗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洪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2.改判依童库公司退还阳洪花货款42560元、定金25000元、收银系统费1488元、品牌管理费10000元;3.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装修费17913元;4.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因商铺租赁合同预约金等损失15303元;5.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交通费944元;6.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购买扫描枪120元;7.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违约金20000元;8.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代理费20000元;9.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鉴定费1100元;10.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货物运输费2680元;11.改判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其他损失20000元,共计177108元;12.改判阳洪花不支付依童库公司违约金10000元;1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依童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阳洪花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依童库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1.阳洪花与依童库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是依童库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没有货品的成分进行约定的条款,所以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经销合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案中阳洪花前去考察依童库公司的实物样品时依童库公司向阳洪花展示的产品与阳洪花收到依童库公司的产品不一致,阳洪花发现后于2021年1月23日以微信通知的形式告诉依童库公司收到的产品与依童库公司展示的产品质量相差太远,依童库公司不认可。阳洪花于2021年2月4日委托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依童库公司的货号为B1906JP0529商标为小猪乔治的男童休闲裤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依童库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要求,纤维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标准要求,依童库公司的产品吊牌标明的主料成分为95%棉、5%氨纶,检验结果为依童库公司的产品为28.3%棉、2.8%氨纶、68.9%聚酯纤维,结论是依童库公司的产品不合格,因依童库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产品的说明,所以应当认定依童库公司提供给阳洪花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根据这一事实应当认定依童库公司提供的产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阳洪花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而一审法院仅凭阳洪花与依童库公司的《经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货品的成分和材料认定依童库公司提供给阳洪花不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不承担违约责任是认定事实不清。2.阳洪花与依童库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是阳洪花经销依童库公司的童装而相关部门专门编制了《童装使用说明(标识)要求》,要求生产企业规范童装使用(标识),童装使用说明(标识)是向消费者传达童装产品基本性能、使用要求、功能特性等信息,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一项要求,目前童装的使用说明(标识)主要依据: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饰》…,而依童库公司的产品标识经阳洪花委托检验其成分含量严重失实,阳洪花销售出依童库公司的产品将会对消费者形成欺诈消费,而一审人民法院漠视法律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错误认定依童库公司提供给阳洪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判决依童库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支持阳洪花的诉讼请求。3.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阳洪花举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依童库公司的产品不合格,依童库公司举证杭州明纺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而双方的检测报告中使用的标准完全不同,阳洪花当庭提出口头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许重新对依童库公司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未获一审法院的批准,而一审法院便依据依童库公司的《检测报告》结论判定依童库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是滥用裁量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依童库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该格式条款中没有对产品成分、材料进行约定,依照这一法条的规定应当归责于依童库公司的格式合同,规避法律的规定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一审法院反而归责于阳洪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一审法院认为阳洪花在接收依童库公司的货品时未对依童库公司提供的货物提出货品的成分标准提出质疑,仅认为货品不上档次,就认定阳洪花不能证明依童库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阳洪花仅是一名产品营销人员,未经过质量检测培训的检测人员也没有检测设备,即便如此阳洪花看到依童库公司的货物后对依童库公司的产品质量通过微信方式向依童库公司提出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与阳洪花看到的依童库公司的展品质量相差大,并要求依童库公司调换货物进行销售,遭到依童库公司的拒绝后,阳洪花才委托鉴定机构对依童库公司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结果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不合格产品,当阳洪花确定依童库公司的产品不合格后再次与依童库公司协商,要求退还依童库公司的货物,依童库公司退还阳洪花的货款等。阳洪花在遭到依童库公司的拒绝后向依童库公司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告知书》并停止了销售依童库公司的产品,阳洪花的这一系列行为一方面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保护了广大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置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不顾,认定依童库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这一行为直接助长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的嚣张气焰。(四)一审判决认定阳洪花、依童库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对获取的成分材料进行约定,认为依童库公司向阳洪花确认发货以后,阳洪花没有对产品质量提出问题,因此依童库公司向阳洪花提供的货品符合规律,是错误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产品的资料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就要按照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履行,按照推荐性的标准来履行,经销合同中对童装的成分,产品的成分、材料,确实没有约定,但是根据国家推荐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它的占比要在95%上,国家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四川省的检测机构质量鉴定得出的结论,涉案货品的占比只有28.3%,与国家推荐标准95%、上下浮动5%的要求,相差甚远。2.依童库公司提供了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上面明确载明童装95%棉,5%的氨纶,根据阳洪花提供证据的鉴定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和其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鉴定,依童库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产品说明书上面的含量与实际产品的含量相差甚远,是虚假的。所以阳洪花认为依童库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存在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一审判决对阳洪花提供的鉴定意见没有做任何评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依童库公司既没有证据,也没有理由推翻阳洪花的鉴定意见,也没有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没有说明理由。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了保护阳洪花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依童库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阳洪花的全部上诉请求。依童库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经销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对应的备货、发货义务。因此阳洪花的第二项上诉请求不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阳洪花于一审提交的鉴定报告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1.阳洪花所做的检测为其单方委托的检测行为,事先并未提前告知或者经依童库公司的同意之后共同委托见证检测,因此该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依童库公司不予认可。2.从阳洪花提交的检测报告可知,该报告中仅有产品的名称、商标等基本信息,没有样品封存的图片,因此无法证明送检的样品为依童库公司的货物,因此该检测报告存在漏洞,不具有证明力。3.阳洪花也未提交其他的证据证明依童库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单从一件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来推断依童库公司全部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片面的,结合依童库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每年度的检测报告可知,依童库公司内部对于货物是有抽样年检的严格规定,依童库公司作为卖方,销售一方已尽到货物质量的监管职责,检测报告的形式内容均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依童库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三)阳洪花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均与依童库公司无关,阳洪花在本案中主张的包括租金、设备款等经济损失并无合同或者法律依据,不应当由依童库公司承担。(四)依童库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依童库公司已经按照经销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对应的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阳洪花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依童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依童库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阳洪花恶意扭曲事实,任意单方解除合同,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阳洪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阳洪花、依童库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的《经销合同》;2.判决依童库公司退还阳洪花货款42560元、定金25000元、收银系统费1488元、品牌管理费10000元;3.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装修费17913元;4.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因商铺租赁合同预约金等损失15303元;5.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交通费944元;6.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购买扫描枪120元;7.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违约金20000元;8.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代理费20000元;9.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鉴定费1100元;10.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货物运输费2680元;11.判决依童库公司赔偿阳洪花其他损失20000元,以上共计177108元;12.诉讼费由依童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阳洪花(乙方)与依童库公司(甲方)签订《经销合同书》,内容摘要如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一、店址和经营区域:1、乙方的店址为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2、乙方享有其经营区域内的甲方产品经营权,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区域保护原则,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甲乙双方仅存在受本合同约束而形成的供销关系,乙方不得私自更换店址,如果更换店址必须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经销权。二、合作事宜:1、品牌名称:贝格乐。2、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止,乙方一年的进货额需达到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方可继续享受经销政策及待遇。3、产品价格:乙方店面积50平方,根据经验新店开业首次拿货不应少于人民币肆万元/店,按甲方同意会员价供货(不含税且个别特殊定价及特价引流推广产品除外,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当次进货清单,明细列出货号、每款衣服的进货单价、总数量等相关产品信息,避免价格混乱现象产生)。4、品牌道具款:乙方应交品牌道具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店面积50平方米),根据乙方意愿与选择,甲方按以下两种方案的其中一种返利方式返还乙方品牌道具款项:1)乙方累计进货量达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甲方返还乙方全部货柜款。5、品牌管理费:甲方按本协议之条款准许乙方在甲方书面认可的期限、地域,遵守甲方品牌运营理念来经营贝格乐系列产品,享受品牌服务的权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品牌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壹万元整。6……8、产品订购:1)甲方为客户利益考虑,避免货不对板现象发生,乙方可选择付清货款后在甲方库房打包带货及自行找物流公司托运至乙方当地或一分钱不交指定正规可靠物流公司开包验货后代收款转交给甲方。9、若货到乙方当地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乙方开包验货,而是让乙方先打款后验货提货,则属甲方违约,那么甲方赔偿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10、若乙方所收到的货品与在甲方公司展厅所看货品质量、价位、款式不等同,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款项,若产品相符,乙方须按照正规物流程序付齐货款后方可提货。16、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且甲方有权在该区域重新发展经销商:1)乙方在无任何书面说明的情况下连续两个月未向甲方订货……17、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或无法定事由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向对方赔偿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该《经销合同》甲方处加盖依童库公司公章,乙方处阳洪花签名,签约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阳洪花、依童库公司确认《经销合同》签订后,阳洪花于2020年11月3日向依童库公司支付品牌管理费10000元、品牌道具款25000元。阳洪花提交的小猪乔治销售出货单,显示阳洪花订货金额为20510元、19429元、2568.3元。阳洪花于2021年1月9日向依童库公司支付40000元,于2021年1月18日向依童库公司支付2560元,于2021年1月9日向物流公司支付2680元。依童库公司陈述其公司负责对接阳洪花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3日将搭配清单发给阳洪花,于2021年1月7日将验货网点发给阳洪花,2021年1月9日阳洪花验货后支付付款。阳洪花陈述其没有验货就支付了货款,因为如果不支付货款快递就不发货。阳洪花与依童库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9日上午,依童库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您那个今天有时间去验货吧,那个您有时间的话,您今天那个联系一下物流那边,然后验完货呢,付完款这边啊,物流那边给您那个送送过去”,阳洪花说“今天中午过去”;1月9日下午,依童库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好的,到了验货跟我说一下”;1月23日,阳洪花说“李经理我这边衣服真的不上档次,跟我在展示台看的真的相差有点远,我之前拍照的都已经告诉他,给我留着但是你们发过来没有一件是哪里的款式,这些乙方上不了档次,我自己看着就已经灰心了”,依童库公司工作人员说“怎么会呢?衣服它是需要搭配效果的,不同款式不一样的,再加上你现在年底你做的生意时间也有限呢。”,阳洪花说“我也希望,你这些衣服跟我来展示亭看到的真的相差太远了”,依童库公司工作人员说“没有相差远,就是你的衣服,不同的衣服,不同的款式和不同的质量,不同的价格,因为你那个来订货的时间和你开业的时间发货的时间隔的间距太久了,有些款式都完了有限款式,然后一批上的新款。”等等。2020年11月11日,四川中明发地产开房有限公司(出租房、甲方)与银西江(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位于江安县××镇××大道西××南侧【城××春天】商业综合××中××广场××号,商铺建筑面积47.14平方米;租赁期叁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乙方承租商铺仅用于经营类别:童装,品牌名称:贝格乐童装;第一年每季度租金1060.65元,第二、三年每季度租金2121.30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7000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经营保证金3000元等等。2021年2月4日,阳洪花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货号为B1906JP0529、商标为小猪乔治的男童休闲裤1条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要求,纤维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682-2013标准要求。依童库公司对该份报告不认可。依童库公司提交的杭州明纺纺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2020年7月15日、2021年3月3日《检测报告》显示品牌为小猪乔治的童装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Z/T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标准。阳洪花对该检测报告不认可。阳洪花于2021年2月18日向依童库公司发送《解除经销合同通知书》,以依童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书面通知依童库公司在收到通知起解除阳洪花、依童库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并要求依童库公司退还阳洪花货款、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共计18万余元。依童库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该件。依童库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阳洪花发送《律师函》,认为阳洪花违约,根据合同条款第二项《合作事宜》中阳洪花在合作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补进货品、阳洪花在开业七天内未向依童库公司提供营业额以及店铺形象视频图片、阳洪花在每个月1号至5号未向依童库公司提供经营状况及当地商品流行信息,依童库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阳洪花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该件。另,依童库公司表示涉案货品应由阳洪花自行处理,其不主张**洪花返还货品,亦不会就阳洪花处理涉案货品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经销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订货清单、发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检验检测报告、解除经销合同通知书、律师函、顾客建议反馈表、照片、配货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阳洪花、依童库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阳洪花、依童库公司均应恪守。阳洪花于2021年2月18日向依童库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依童库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阳洪花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在《经销合同》解除的问题上达成合意,故一审法院认定阳洪花、依童库公司之间签订的《经销合同》解除。关于依童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阳洪花虽主张依童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先支付货款再验货,但根据阳洪花与依童库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依童库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提示阳洪花验货。阳洪花与依童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支付货款后的聊天记录中阳洪花也没有提出其未曾验货的问题,故关于阳洪花的该点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关于阳洪花提出依童库公司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阳洪花、依童库公司在《经销合同》中并未就货品的成分、材料进行约定,阳洪花是在看过依童库公司展品后签订的《经销合同》,对依童库公司的货品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阳洪花、依童库公司确认发货货品后,依童库公司才发货。阳洪花在与依童库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也未对货品的成分、标准提出质疑,仅认为货品不上档次。阳洪花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依童库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阳洪花该点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童库公司不存在阳洪花所述的违约行为,阳洪花要求依童库公司基于违约行为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阳洪花要求依童库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品牌道具费的意见,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约定品牌使用费、道具费的返还条件及标准,阳洪花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阳洪花的该点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阳洪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阳洪花、依童库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二合作事宜第17项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或无法定事由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向对方赔偿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阳洪花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因阳洪花存在违约行为,故阳洪花要求依童库公司返还的其他款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依童库公司要求阳洪花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阳洪花与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解除;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阳洪花向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阳洪花、广州依童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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