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文书类型
(2021)皖0191执743号
裁判日期:2021-02-05 文书类型:文书类型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里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15856。
法定代表人:张帮青,经理。
本院在执行丁里敏与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39元[其中支付加盟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87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案件执行费2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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