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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2020-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共欣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除培训)、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3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没有注册“M”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和“M”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举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孙举海因与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孙举海上诉请求: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依法继续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品牌服务总经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中,双方在合同文本末附加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只是一般服务经商合同,不是原审法院所说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起诉人孙举海依据其于2019年7月25日与迈森公司签订《69品牌服务总经销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向迈森公司主张撤销该经销合同并返还加盟费、赔偿房屋租赁费、往返火车票、人员开支等费用。该合同书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基本原则中第(2)项约定“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确定为甲方的区域总经销商,双方属设备采购合作关系”。第三条约定“区域总经销是甲方按合同约定授权的代理人,在本合同书约定的区域内考察、分析市场,发展新的经销商及其他渠道,对该区域内的所有经销商及其他渠道进行帮扶指导、监督管理、查处违约行为、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等”。第四条关于经销政策方面约定“4.1甲方按乙方投资平台、配送标准发放,同时甲方向乙方免费赠送开业赠品。4.2技术咨询管理服务。4.3甲方创建‘69’品牌,并拥有相应经营管理技巧与经验,对此乙方予以认可。4.4乙方要求甲方为其提供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各款项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4.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范围主要是:为乙方提供经营理念和策略、经销业务培训、管理技巧和经验分享等。4.6甲方提供一拖二4台设备”。第七条关于权利义务方面约定“7.1甲方为乙方经营提供前期筹备方案与策略、设备技术指导、市场业务辅导与培训、甲方不定期营销策划方案等,并对乙方入职人员提供专业培训。7.2甲方为乙方提供69设备及69耗材等相关产品。甲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质。7.3甲方提供三年的设备保修服务、终身维护,超过三年则按照配件费用及工时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7.4乙方如有需要,在乙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派技术人员到乙方当地进行协助开发市场。7.5乙方经营应依法办理相关合法证照手续等,保证正常、合法运作。7.6乙方试行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7.7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生产流程……)均属于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任何人透露,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7.8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自己协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技术服务项目相同、相近或有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7.9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店面等原因,甲方提供一次同城免费移机”。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转立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自愿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一审起诉人孙举海据以起诉的《69品牌服务总经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未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且《69品牌服务总经销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属设备采购合作关系”。故,本案不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尚未违反级别管辖相关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刘清贤
审判员     徐荣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亚旋
书 记 员    赵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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