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2021-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系2018年6月20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合肥共欣广告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7年,注册资本8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19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1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室,列入经营异常5次,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除培训)、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3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没有注册“M”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和“M”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举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消防支队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辰创富大厦E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孙举海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孙举海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举海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举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举海负担。
审 判 长 魏 彤
人民陪审员 生子学
人民陪审员 张春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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