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2021-03-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举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消防支队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辰创富大厦E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孙举海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孙举海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举海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举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举海负担。
审 判 长 魏 彤
人民陪审员 生子学
人民陪审员 张春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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