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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文书类型

(2021)皖0103执8728号

裁判日期:2021-12-17  文书类型:文书类型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共欣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除培训)、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3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没有注册“M”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和“M”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楚介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15856。
  法定代表人:张帮青,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楚介友与被执行人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押金488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3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7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程 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新宇

  • 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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